|
|
|
卫志民:反垄断法无法超越改革进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10:12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卫志民 《反垄断法》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据媒体报道,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 自从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这部法律,整整历经13年。尽管经历的时间比较长,但还有一些问题处于争议之中。 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哪些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需要通过行政垄断的方式来提供?在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只提供“公共产品”,就是那些私人企业没有能力提供的,或有能力但没有兴趣提供的,或有能力有兴趣但由政府部门来为社会提供更符合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除了这些少数的公共产品以外,市场在绝大部分领域都是富有效率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二十多年前下决心放弃计划经济的原因。 但由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政府生产,而仅仅意味着由政府提供预算安排,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外包、特许经营、补贴等方式由私人部门进行生产,而由政府设立政府企业的方式直接进行生产只是其中的一种选择,而且应该是最后的选择。 所以,《反垄断法》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参与哪些产品的供给,参与的具体方式是什么,是设立政府企业进行垄断性的经营,还是合同外包、政府采购,还是政府补贴而由私人部门生产,还是政府特许私人部门经营。《反垄断法》对真正的公共产品的垄断性供给要给予反垄断豁免。 对这些物品或服务的提供,《反垄断法》还应该明确规定在这些物品或服务的提供上,哪些生产环节是可以引入竞争、向所有企业开放的,哪些生产的环节是需要由政府企业垄断起来的。 而除此之外的所有经济领域则要用法律的形式保证向所有的企业开放,保证他们能够依法进行平等竞争。这其实就牵涉到一个老问题,即国有经济成分的布局调整问题。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但我们看到的基本事实是,随着开放的深入,思想的解放,开放的经济领域越来越广阔,市场的竞争性是在不断地加强而不是减弱。 另外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在竞争性领域仍然保留大量的政府企业,那么,这些政府企业通过借助于政府部门的帮助而获得市场力量的行为,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果《反垄断法》不能够制止这类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其对市场运行效率的促进作用就大大地打了一个折扣。 此外,对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豁免也使这部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对市场效率促进的作用深受影响。如对我们出口企业的价格协调行为的豁免,出口企业之间针对外国贸易伙伴的价格联盟就认为是有利于整个经济体的效率与福利的,孰不知自由竞争是效率的源泉、是繁荣的基础这一基本原理,并不会因为贸易伙伴是外国人而有所改变,价格联盟只会引起长期竞争力的下降和贸易冲突与贸易制裁而已。国内竞争要反对价格联盟,国际间的竞争同样要反对价格的联盟。 也许我们不应该苛求正在审议中的《反垄断法》能够超越我们的改革进程,能够超越我们整个社会思想解放的进程,也不应该不切实际地希望依靠一部《反垄断法》就能够解决行政垄断这样的问题。这部《反垄断法》也许只能够随着改革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而不断地加以扬弃和完善。(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政治经济研究中心教师)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