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0:34 民主与法制杂志

  - 岳 成

  7月24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有很多亮点,尤其是明确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了对名人代言广告问题的热烈讨论。其实,早在十多年前,这一问题就曾引起公众的关注。只是近年来,从2005年刘嘉玲代言SK-Ⅱ,到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再到最近葛优因代言亿霖广告被追缴巨额代言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才使这一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反对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并没有提及名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广告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但并非没有法理和法律依据。首先,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所以热衷于请名人代言,看中的是名人容易为公众所追捧和效仿的“名人效应”,而名人在代言的同时都有丰厚的回报。因此,在名人代言时要求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是合理的、必须的。如果取得高回报而不担责,于理不通。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名人既然要为他人代言,就应该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代言,名人就与广告主或广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了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其代言的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名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名人不知道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但由于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而存在过失,其代言的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此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责任,但根据《广告法》设置此条款的基本目的和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依照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能够确定名人符合“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主体,因而应当对于虚假广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世界很多国家对名人代言广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就会被重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明星本人则会名声扫地,除了需向社会公开道歉外,还会很长时间找不到任何工作。法国法律则规定代言虚假或欺骗性广告,将被判处罚款和(或)两年徒刑,罚款最高额可达违法广告费用的一半。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曾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身陷囹圄,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总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理,顺乎潮流。《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一马当先,为此原则的确立开了个好头。当然,我国广告法也应做出相应修改,将此原则上升到法律层次。

  (作者为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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