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胜:合租管理当存消极的善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10:27 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怀胜

  上海市房地局8月27日表示,在《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新增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其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此举意味着男女朋友、或者同性好友合租一房将受到限制。这一项新增条款在网络上引起了网民的普遍不解和反对,其中集中性的意见为,此条款忽视了租房者的艰辛。(《东方早报》8月28日)

  群租的确会造成各种问题和纠纷,比如,出租房性质界定问题、环境问题、治安问题、二房东问题等等。但是,以预防问题出现为名,禁止男女朋友合租一间房,禁止同性朋友合租一间房,仍显得过于苛刻、死板。因为,合租并不必然意味着上述问题的发生,而且合租产生的问题也可以在加强治安与小区管理中得以解决。既然如此,何必非要通过禁止合租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呢?事实上,即使群租消失,以上问题也不必然会消失。

  同时,取消合租将给租房人带来沉重的租房成本。在上海这个住房成本高昂的城市,买房无疑是一件很难快速实现的大事。对于那些外来打工者以及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租房而且是以最低价格租房,无疑是他们在这个城市生存的一个基础。而现在,禁止合租也就意味着大量合租的人需要分别独立租房,他们的租房成本必将增加。这种成本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

  既然,禁止合租的规定可以替代,而且还会增加租房者的生活成本,那么这个规定是否可以在体恤城市租房者艰辛的基础上,作出针对性调整呢?尽管禁止群租的规定可能会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合租是一种积极性管理;但是,在高

房价造成的生活成本面前,允许租房者以更低廉的成本居住无疑是一种善意———跟可能出现的问题相比,租房者更在乎个人的生活境遇。

  较之于以禁止为手段的积极性管理,允许合租现象的存在应算是一种消极的管理。在此种管理中,管理部门并不是事先行使权力,而是在侧面加强预防。但消极的管理有时就是一种善意———管理的对象需要在一种宽松的环境中生存,而直接的干预可能就会伤害他们的利益,或增加他们的支出。在针对合租的管理中,管理对象就面临这样的处境:合租可以让自己节约下尽可能多的费用,而分租将使得自己的生活负担加重。

  消极管理也可以产生善意,其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让被管理者受益。无论管理的方式是积极还是消极,被管理者都应该从中获得好处而不是坏处,获得满意而不是徒增烦恼。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来说,以规则为本,以部门利益为本,还是以民生为本,应该不是一个难以作出的判断。当网络舆论对合租规定表示普遍性的反对时,禁止合租到底能否让租房者受益就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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