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像河北那样推广注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07:24 新京报

  作者:高一飞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何时、何地、对何人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仍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决定。这种局面有待进一步改变。

  据《新京报》报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全省积极推广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据介绍,河北省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开展得比较早,但是坚持使用的中级法院不多,主要是因为河北省部分中级法院没有固定的执行场地、没有注射人员,以及注射死刑所用药物价格昂贵等客观因素制约。

  在当今世界,美国执行死刑的方法中,大多数为注射毒剂,而且其他刑罚都可以由普通人认为痛苦最小的注射刑代替。在所有存在死刑的州中,除内布拉斯加规定只能用电刑以外,有37个州及联邦军队和政府规定只能用注射方法执行,其他有死刑的州都规定可以选择注射刑代替其他执行方法。在泰国,2003年12月13日起,停止枪杀死刑犯,改以注射三种药剂处死。

  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符合人权与人道。

  注射执行死刑对罪犯更加人道。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的专门文件中规定,执行死刑应该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美国一直致力于设计“干净”、尽量减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注射执行死刑以剧毒化学物通过受刑人静脉注射入血液,使其进入昏迷状态,体内各部分机能瘫痪,心脏麻痹而迅速死亡。目前为止,任何一种死刑方式都不可避免地给死刑犯带来某种痛苦,但注射死刑是目前痛苦最小的方法。据行刑人员的现场观察,注射执行死刑能使死刑犯安静、无痛、迅速地死去。

  注射执行死刑,有利于抑制社会残忍人性,促发国民的善良与仁慈。人性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善良、仁慈的人性整体是在增加的,但其增加的速度要靠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努力。鲁迅描述的当年国民对杀人显示出冷漠、麻木,看行刑如同看大戏,体现出当时国民人性中的残忍,这与国民长期感受社会的冷酷现实有关。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努力改变制造残忍的环境。

  注射执行死刑,还“可减少执行死刑狱官的精神恐惧和负担,比较不残暴。”尽管执行官代表国家,但他是实在而具体的执行者,执行着一项不得不执行的命令和任务,必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国家有义务将他们的这种“精神恐惧和负担”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总之,从人权、人道和执法文明的角度来看,注射执行死刑都是一个进步。但我们注意到,过去,即使是在河北,也只有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自2005年以来对执行死刑的罪犯都采用了注射方法。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何时、何地、对何人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决定。这种局面有待进一步改变。

  在古代,不同的“死法”,意味着不同的独立刑种,所以罪犯是没有选择权的。最古老的奴隶制国家巴比伦执行的死刑方式有焚刑、溺刑、刺刑以及用牲畜撕裂身体等,而罗马奴隶制国家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多也更残酷,有鞭、溺、笞、摔、绞等。我国自夏朝起存有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有炮烙、剖腹挖心、烹、剁成肉酱、肢解等,名目繁多达百多种。但在现代文明社会,死刑最好只有一种,无论犯的是何罪,被执行人应该有权选择与其他罪犯相同的“死法”。这样,对罪犯才是公平的。

  我国目前采用何种行刑方式主要还是由法院决定,这一做法应当改变,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肯定河北的做法,执行死刑追求用国际社会公认为痛苦最小的注射刑;在多种执行方法并存的情况下,面临死刑的犯罪应当有执行方法上的选择权,而在可供选择的方法中,也应当有注射刑。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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