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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琦:募集善款有提成亵渎慈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8: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王文琦 为募集到更多善款,湖南省慈善总会日前指定十几位义工,开展了劝募活动。按照《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劝募者,将会从自己所募集的善款中,得到一笔不菲的劝募费。此消息一经传出,立即成为争议的热点话题。 劝募提成,该或不该?赞成与反对两派意见各陈其是,截然相对。其实,湖南省慈善总会的规定并不算“创新”。在今年早些时候,河北省慈善总会已经在实行类似的做法。据报道,挂靠在河北省慈善总会的402爱心社每次都会从募捐来的爱心款中提取7%,作为提成,这在当时也引起了一阵不大不小的争议。 当前,有些论者经常把慈善机构的办公经费等与劝募提成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慈善机构的办公经费是作为一个机构正常运转、健康发展的必要开支;而劝募提成则是对个人的奖励。对于前项开支,很多地方都有规定,要对慈善组织在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创始基金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这说明,慈善机构原不必为自己的办公条件费神。但是,具体到执行层面落实得如何,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也许不得不从善款中间提取也未可知。而就后者来讲,劝募提成虽然在市场经济社会很容易从情理上说得过去,但界定模糊与不规范的提成操作很容易使慈善变质,甚至产生腐败。 问题的核心是,作为身兼劝募职能的义工,其劝募劳动是否应当有偿?以笔者之浅见,这取决于怎么理解义工这个概念。根据一般的定义,所谓义工,就是指在不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显然,作为义工,既然是奉献社会,就不应按劳取酬。更不应该从善款中提成。可有趣的是,湖南省慈善总会的“办法”聪明地避开了义工身份的尴尬,而专门造出了一个“社会募集者”的名称,并允许他们以湖南省慈善总会的名义进行慈善募款活动,这样,让劝募的实际从事者在领取提成时可以坦然地逃过道德谴责。 这就为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该如何定位“职业劝募者”?当然,问题之要还是,该不该培植这样一批所谓的“职业劝募者”?按湖南省慈善总会的说法,“为了更多地引进各方面的善款,就只有发展社会力量,仅靠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是不够的”。但是,根据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经验,通过志愿者进行公益募捐,是世界上公益募捐的惯例,也就是说,志愿者(义工)应当成为劝募队伍的主体。否则,募款1000万元,即可获得150万元,这样的高薪职位谁都想干。 与此同时,善款使用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必须尊重捐款人的意愿。这也是我国《慈善事业捐赠法》中所规定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而未经捐赠人同意,就强行将其中一部分提成与人,显然与此相违。 按照慈善事业的精神,为弱者做事本来不该讲成本、讲回报。劝募提成的做法是把市场规则(效率优先)引入慈善领域(公平为主),为慈善事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究其根本,是对慈善精神的亵渎。而作为慈善组织,基本任务就是进行善款的募集,如果本身连这一点能力都没有,或者说,还要通过支付善款的方式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完成,这样的低能组织还有什么颜面存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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