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也要强调保障记者的报道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6:40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潘洪其

  昨天是第八个记者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致全国新闻记者的慰问信》中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在11月6日下发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中也强调:“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在印象中,以往每当某个地方发生了粗暴干涉记者采访或暴力殴打记者的恶性事件,一般是由全国记协或地方记协出面,一是谴责干涉采访、殴打记者的不法分子,二是强调要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今年所不同的是,新闻出版总署先后下发两个文件,郑重强调要保障新闻采编人员(简称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利。这当然不是为了在记者节做一篇无关痛痒的“应景文章”,而是为了以更高的规格、更权威的形式,突出保障记者采访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笔者看来,这应该算是今年记者节最有意义的亮点之一。

  诚如新闻出版总署在《慰问信》和《通知》中所指出的,“新闻记者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推动者”,“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欲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以新闻的力量推动社会民主、文明、进步,必须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切实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保证他们通过合法采访活动,为公众发掘更多的新闻,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人员以各种手段干扰、阻碍记者采访活动的事件时有发生,记者的采访权利屡屡受到粗暴侵犯,故此,新闻出版总署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保障广大记者新闻活动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新闻秩序,无疑具有特别的现实针对性。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完整意义上的新闻权包括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因此,如果只是保障了采访权,而忽略了对报道权的保障,那么记者将无法完整实现其权利,最终他的采访权也将消解于无。从新闻操作上讲,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完成一篇新闻稿件,只能算是初步实现了他的采访权,只有他采写的稿件经过编辑、审核、刊播等程序公之于众,他的采访活动才能产生信息传播效应,他的采访权才能与报道权实现有机对接。也只有记者的采访权最终落实为报道权,新闻媒体才能发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和人员即便不能侵犯记者的采访权,不能成功地干扰、阻碍记者的采访活动,但只要他们能够侵犯记者的报道权,能够成功地干扰、阻碍记者的报道活动,就同样能够达到剥夺公众知情权、扼杀媒体舆论监督的目的。事实上,由于干扰、阻碍记者采访容易造成直接冲突,甚至酿成恶性人身伤害事件,某些单位和人员吸取了“教训”,开始从侵犯记者的采访权转为侵犯记者的报道权。与侵犯记者采访权相比,这类侵犯记者报道权的“攻关活动”,一般手段更隐蔽、层次更“高级”、效果更明显。如此情形委实堪忧。

  我们既要旗帜鲜明地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也要理直气壮地保障记者的报道权。一些单位和人员侵犯记者报道权、危害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需要引起包括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方面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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