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杰:让李丽云去死,我们就能活踏实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8:28 东方早报

  作者:魏英杰

  丈夫拒绝签字同意手术致其怀孕的妻子死亡一事在北京一家医院里发生后,网上不少人认为,李丽云的死最多只能怪她丈夫,或者命运。在他们眼里,医院的签字制度很完美,不需要改进,医院也没有任何责任,连带卫生局都成了完美制度的忠实捍卫者。言下之意,制度从来只能够保护大多数人,而像肖志军这么犯傻的,全世界找不出几个。所以,天下依旧可以太平。

  当然,共识并非没有。参与讨论的人,恐怕没人敢说李丽云及腹中胎儿该死吧?——这么认为的人,也就不必和他讨论了。也就是说,可以预设这么一个前提:李丽云母子的死是一桩悲剧,关键就在于谁该为此负责。

  一个个来分析看看。先说肖志军,这个人的责任比较明显。特别是当我们进一步获知,他和李丽云没有领结婚证,而且本来就知道李家的电话。那么,他有没有资格签字,本身就很可以怀疑。进而,他为什么不签字,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但是,假设他和李是合法夫妻的话,恐怕法律也治不了他的罪。

  再说

医院,医院在这一事件中,确实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从法规的角度来看,医院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医院的一切行为无非免除了其法律责任,而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在这个事情上并没有体现出来。即便不去苛责医院的道德义务,这显然意味着,条件允许的话,医院是可以做得更好的。什么样的条件?当然指合理的制度,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在这件事情上,李丽云不手术就只有死路一条(虽然当时手术也未必能够保住母子二人的生命),尽快实施剖腹产是惟一的、明确的救治办法。这一点,在场的医护人员想必都明白。这也就意味着,放弃手术等于看着李丽云母子死去。

  卫生局的批复似乎也无可指责。特别是在肖志军不签字的前提下。从某种意义上,卫生局不仅把球踢还了医院,也是踢给了肖志军,让病患家属自我负责。但是,假设这一切都是对的,就只能承认,李丽云必须死。这个结局,显然不是大家(有着上述共识的人)所愿意看到的。那么卫生局可以做什么呢?显然,除非规则改变,否则行政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只可能是更加官僚、保守。

  因此,一切就聚焦在签字制度上。无论这项制度是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权,还是医院避免医患纠纷的措施,它事实上造成了一个后果:医院只能在病人本人或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救死扶伤,而病人及其家属必须明白这是自己做出的选择,“后果自负”。

  先让我们承认,签字制度是医患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基本规则,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这一起特殊的、极端的事件中,签字规则失效了。因为,只有尽快手术是有效救治措施,而家属选择了不同意。有一种可能性也就在这里出现了:如果家属怀有不良目的,就可以害死病人于无形。正如上面提到的,假设他和李是合法夫妻的话,法律就拿他没办法,他也就可以利用制度杀人。

  再进一步说,假设签字是为了保障个体能够对自己负责。但别忘记了,在这起事件中,并非个体对自己的选择,而是病人家属替病人作出了选择。这并不符合有人提出的“个体原则”。那么,凭什么李丽云母子的命要掌握在他人手里?还有人可能会说,李丽云清醒的时候也选择了不手术。且不说这一事实无可考究,李丽云是否可以替腹中的孩子选择一条不归路,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重大问题。再说了,谁都相信无论李丽云说什么,都不可能是为了不要命。退一步说,即便李丽云真的选择放弃救治,也应该由她本人签字。

  到这里,签字制度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就很明显。那些还认为现行签字制度很完美的人,真该祈祷,因为他/她的生命很有可能有一天落在另外一个人(比如配偶或家属、关系人)手里。他/她还得祈求,这个人不会做错选择,或者怀有恶意。

  因此,即便不去追问医院的德行以及卫生局的行政能力,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签字制度并非完美到了不需要任何改变。试问,肖志军是何人,可以去剥夺李丽云母子的生命权?我们又是何人,可以如此不敬畏生命的尊严?!

  还不得不问的是:让她去死,面临同样困境之时,我们就能“活”踏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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