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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手术同意权不宜让渡给医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王琳 如果允许医院在该不该给患者动手术这一问题上享有单方自由裁量权的话,那么我们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唯经济效益为重的医院,是否会出现今后所有的孕妇都会被医生单方决定剖腹产的情况?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到医院,由于其“丈夫”肖志军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并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导致了胎儿和孕妇双双不保的悲剧。连日来,媒体对这一事件高度关注。最新的消息称,北京有两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他们认为,将患者的生命权完全交由家属或关系人来抉择缺少法律依据(11月28日《京华时报》)。 在我看来,尽管各种观点和表达莫衷一是,但大多都能将这一事件还原为一个法律问题,这充分证明了法治意识正在公众、媒体乃至社会上迅速生长。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份来自民间的意识觉醒尤其可贵。的确,“男子拒签字致产妇胎儿双亡事件”的实质,就是一个权利与责任的配置问题。在应然上,对这一事件乃至其背后的法律如何评价,可以依据常理,也可依据法理,或者更多是两者兼有。但从实然上,由于法律并不缺位,因此,对这一事件的评价必须以现行法为依据来作出判断。 现行法上对这一事件有着最关键影响的,便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如果我们将医院放置于这一条款中进行考量,就会发现,院方至少在法律上并无可责难之处。手术本身就有风险,假设医院置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意见于不顾,单方决定并进行手术,如果在治疗无过错的情况下仍发生不幸,医院又将如何面对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指责乃至因此而引发的索赔与责任追究? 也有专家谈到,医院以救人为目的的单方手术依法可以免责。但问题在于,如何判明医院决定做手术就是“以救人为目的”,而不是救人与经济效益并重?如果允许医院在该不该给患者动手术这一问题上享有单方自由裁量权的话,那么我们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唯经济效益为重的医院,是否会出现今后所有的孕妇都会被医生单方决定剖腹产的情况?这并不是我带着有色眼镜对所有的医院进行了“有罪推定”,而是在立法技术上,我们必须从最大的恶意出发来防范权力被滥用。 当然,医疗手术发生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动不动手术、什么时候动手术本是患者的权利。现行立法也的确将第一位的“同意手术权”赋予给了患者。只有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述自己意志的特殊情况下,才将这种“同意手术权”转移给患者的代理人来代为行使——法律假定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从患者的生命安全考虑来作出是否要进行手术的决断。这种假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之后作出的。尽管不能排除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也可能恶意利用这种同意权,但这却是合乎民事法律中法定代理的一般原则,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保障患者权益的最不坏的选择。在立法不能做到最好的情况下,能做到最不坏就是适当且正当的。试问又有谁敢保证,将患者的手术同意权交给医院院长或主治医师,就一定不会发生“李丽云式”的悲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立法原意并非是为医院脱责的霸王条款,而恰恰是赋予患者、患者家属或其关系人监督医院的权利。相对于“李丽云之死”这一极为特殊的个案而言,立法更应为通常的情况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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