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党纪政纪案公开审理让正义看得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07:23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根据西安市临潼区委出台的《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暂行办法》,今后该区在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将参照法庭审理的模式进行审理,并邀请5至10人旁听。

  之所以有此制度创新,据了解是为了革除以往“关门审理”的弊端。以往党纪政纪案件调查与审理,一般都是在不公开状态下进行,从移送案件的受理、调查,到对证据、事实、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意见的决定,整个过程还没有充分“公开”,这并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在十七大报告里,既有“依法治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敦促,亦有“党也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再次强调。依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来推断,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与审理是权力的体现,而权力应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党纪政纪案件也应在“阳光下”进行。我们进而还可以说,“公开审理”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十七大精神的贯彻和落实。“让党的活动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仅仅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党内权力运行的民主之轨与法治之道。

  以此反观临潼区委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上所迈出的这一新步伐,离“阳光审理”还有差距。据报道,该《办法》对可以进入公开审理程序的案件尚有不少限制,而在至为关键的“向谁公开”上,《办法》所允许的“旁听代表”仅为“5至10人”,且这些“旁听代表”需由审理室和被调查人提出,“一般是由组织、人事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调查人单位的负责人等组成”。也许在制度设计者看来,这样的“公开”比起之前的“关门审理”确实已有很大的进步,但对于革除“关门审理”之弊仍显不够。

  要让“公开审理”成为权力的防腐剂,就必须先树立一个基本观念:公开是所有被调查者的权利。作为权利的“公开审理”,应向公众公开,同时也应向媒体公开。党纪政纪案件虽是执政党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但由于党员干部的升降实则影响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党纪政纪案件又不仅仅是党或机关的“内部事务”。而党员的合法权也必须予以维护,因此和司法案件一样,党纪政纪案件中被调查人也需要“看得见的公正”。

  临潼有关部门称对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理“参照”法庭审理模式,我们在公开的报道中发现,此番制度创新还不能充分体现法庭审理模式内在追求。现代司法为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设置了侦控审分离的权力制约机制,同时在制度上努力调和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均衡。临潼的《办法》虽然也为“公开审理”设计了“主持人、主审人、协审人、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特邀监督员和旁听代表”等各类角色,但纪检、监察部门既是调查者、指控者,又是审理者、监督者,如果要想从程序上保持这种“公开审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还需进一步平衡案件审理的参与者。

  对于制度改造中出现的新鲜事物,当然不能求全责备,但也要看到,于党纪政纪审理公开的具体程序设计上,《办法》还有着不少可兹改进的空间。考验纪检监察机关的不仅仅是“意识”,还需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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