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ATM机故障本身就是量刑从轻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5:08 中国江西网

  作者:杨涛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新快报》12月17日)

  小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目前还存在争议。我们抛开定罪的争议不管,就算是小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那么仅仅因为盗窃了银行ATM机的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也并不公平、公正。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可以判处死刑。17.5万元当然算是“数额特别巨大的”,照此说,对小许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有什么不妥。其实不然。因为,即使是其盗窃数额算“数额特别巨大的”,在量刑上也是有一个量刑幅度,从十年到无期徒刑、死刑,17.5万不过是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7.5万,就要判处最严厉的无期徒刑,那么,盗窃二、三十万元就要判处死刑不成?我们看到,2004年,发生在哈尔滨某高校4名大学生利用网上银行转账,盗取哈尔滨工商银行多个储蓄所53万余元巨款的案件,主犯宋某一审也不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何况,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1997年制定的,十年来,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货币也不断在贬值,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并不妥当。

  如果将小许的盗窃案件与一些贪官职务犯罪比较起来,这种量刑过重更显而易见。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别的不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也仅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无怪乎一些网友会义愤地说:“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更为重要的是,小许的这起盗窃罪有些特殊,他并不是用作废或者虚假的信用卡来到ATM机盗窃银行的钱,而是ATM机本身出故障,客户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扣除1元钱,这种故障诱惑了正常的人利用正常的操作可以多获得钱。可以说,在这起盗窃案中,银行方面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在民事侵权法中,因为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是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如此。如果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陷他人于正常的操作可能变成犯罪,这种过错还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一种严重的过错,法院在量刑中理应考虑因为银行的这种过错减轻小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往最高刑期上重判。

  上诉后更高一级法院能否考虑到各地对于盗窃的量刑与本案的特殊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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