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靠矿难获取腐败线索代价太大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2日08:58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12月20日,中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会上指出,造成105人死亡的洪洞矿难,53人原本有望生还,并质问:该矿从2005年施工到2006年开采,有关部门到底知道不知道

  事实上,有关部门不是不知道,而是被利益遮住了眼睛。此次矿难,涉嫌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被立案侦查的已有11人。据新华社12月21日消息,涉案的11位公职人员基本上都存在收受矿方贿赂等腐败问题。在此前提下,安监等职守人员,要么长期纵容煤矿违法生产,要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也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处理。

  这就牵涉到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命题:为什么如此多的监管人员那么容易就被收买,从而放弃职守?在矿难的背后,往往有着“黑金”在那儿上下其手,甚至“一手遮天”,将监管层的监管机制一一捅破。诚如李毅中一再提到的: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

  事实证明,很多安全漏洞,只要稍有责任心,都会被发现。但是,发现问题容易,被黑金蒙住眼睛和心灵也容易,甚至在一些地方后者更容易。于是,很多小问题日积月累,成了大问题。这样,似乎成了矿难治理的一个宿命:总是要等到矿难发生,安全问题、干部渎职等问题才会被发现,就像农民种稻,总是要等到稻子“自然成熟”,才能来一次集中收割。这一次,又是过去无数同类案件的简单重复:一百多条生命,才换来一个腐败线索。发现腐败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更严峻的问题还在于:煤矿中的黑色金钱,不仅有可能渗透到平时安全监管中的各个角落,而且在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仍然存在黑金运作、替相关渎职人员“摆平”的可能。就在前些天,一个矿难的后续事件令人震惊:两年前的黑龙江省七台河东风煤矿“一二·七”矿难,共造成死亡171人。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令李毅中感到震惊和意外的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共有11名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年过去,却没有一人得到应有的处理。七台河市方面称,是在落实有关问题时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公检法等部门协调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工作不是太主动。然而,问题仅仅是“重视不够”、“不够主动”可以解释的吗?

  矿难频发,一方面跟现行法律的惩罚不力有关。《刑法》对造成死伤几十上百人甚至更严重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瞒报、迟报导致死亡人数扩大等受到的惩罚,甚至可能比交通肇事逃逸所受到的惩罚还轻得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另有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涉及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即“基层治理”问题。在谈及重大事故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问题,李毅中说,这不仅需要党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也需要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还要接受人大监督。而如何实现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人大监督,亦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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