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传斌:ATM事件法制社会需要准确责任划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11: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作者:兰传斌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两名青年利用银行ATM柜员机故障窃款事件最近有了结果。由于提款171次,分别获利1.8万元和17.5万元,投案自首的郭安山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则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不少争议。

  两名青年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这是大家普遍认同的。主观方面来看,许霆非法获利的动机毋庸置疑;客观方面,ATM柜员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非法获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说,这次盗窃事件,责任全“砸”在两名盗窃青年身上,却也有失公平,柜员机出故障,银行方面是不能全部免责的。

  在法制社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社会行为负责任。法制是一种契约,也就是把共同认可的道德和价值准则约定俗成为一种规范,法律文本就是这种规范的外在表现,文本既出,便标志着契约的形成,也就意味着作为社会公民整体上对契约的认可。具体到每个人,不论该个体是否信服或者认可这种契约,都要遵守这个共同的约定。虽然许霆主观上相信自己没有犯大错误,但这也只能说明他在法律对责任划分方面的知识缺乏。

  责任划分的确是该案的关键所在。法庭宣判许霆为无期徒刑,理由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没有对责任进行划分,是一个明显的缺失,也就是对银行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予以追究,而是将责任全部归于犯罪嫌疑人身上,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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