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请看日本如何判赔过劳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07:43 中国青年报

  作者:肖华

  日本一地方法院日前作出裁决,认定一名丰田员工因工作过度劳累而身亡,丰田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在出事当天凌晨4点,该员工在工作时突然不省人事。他在去世前的半年里,每个月都加班超过80个小时。如果被认定为“过劳死”,死者家属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取两万美元左右的抚恤金,有时还能从公司获得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南方网12月24日)

  日本法院认定过劳死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已经不是一次了。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造成员工过劳死案和解,判令川崎制铁公司支付1.135亿日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

  其实日本并不是过劳死最严重的国家。《韩国经济》中有一则消息,名为《疲惫的中国,加班现象蔓延,每年60万过劳死》,文中说,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随着加班的“普及”,年轻人死在办公室的例子屡见不鲜。数字待考,可是到现在,至今还没有看到一个人被认定为过劳死并获得赔偿。

  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虽然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中有10大类115种,但过劳死还没有列入工伤。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发病或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是在第48小时之后死亡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深圳某厂打工的重庆青年金文超,在不到两天时间里,累计工作超过35个小时,然后在宿舍死亡。厂方认为,金文超之死不在上班时间,工厂对其猝死没有直接责任。龙岗区劳动局发出工伤认定结论表,认为金文超“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

  过劳死为什么没有列入工伤?实际上对于“过劳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讨论过多年,全国两会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媒体也为此热闹了好一阵子,但是终因被认为“没有可操作性”而至今未果。正因为没有法律,使许多过劳死排除在工伤之外,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得不到赔偿,当致使劳动者过劳死用人单位代价太小,因此更加肆无忌惮地要求劳动者加班。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法院认定丰田员工因工作过度劳累而身亡,对中国有关部门应有所启发。日本法院究竟依据什么认定丰田员工是过劳死呢?从新闻来看,一个主要的依据就是这名丰田员工去世前的半年里,每个月都加班超过80个小时。其实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认定过劳死,除了这个依据外,还要把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的次数、办公场所的温度状况和噪音作为关键指标考虑在内。

  从日本法院认定的“过劳死”案例,可以看出过劳死的认定并不是很难操作。归根到底,“过劳死”不能在中国立法还是因为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不是吗?我国人大代表也曾正式提交“反性骚扰议案”,长时期一直被认为“取证难,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束之高阁,但在人大代表和社会的不断呼吁下,“取证难,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性骚扰”最终不也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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