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禁酒令违法 难道腐败也是生产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07:54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舒圣祥

  今年1月,信阳市政府出台文件“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半年节省酒水费高达4300万元,虽然只是治标之举,仍赢得一片赞誉。据12月27日《河南商报》报道,近日,一种“禁酒令违法”的说法得到了河南不少酒类企业的认同,他们准备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毕竟酒类企业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当地税收大户,对当地的就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些酒类企业指摘“禁酒令违法”的理由是: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而且《公务员法》并没明确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殊不知,“公务员”的称谓已经明晰界定了其工作的性质,公务员在工作日中午喝酒,完全有影响公共服务的可能,这就不是什么“私法的领域”了,而是《公务员法》中所明确禁止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司机酒后驾车并不必然出事,但“出事的可能”就足以成为干涉的理由;同理,公务员中午饮酒并不绝对影响工作,但只要有“影响的可能”,公共权力就有权干涉。所以说,“禁酒令违法”是对法律的有意曲解。真正违法的不是“禁酒令”,而是通过“禁酒令”所凸显出来的那份“吃喝成绩单”———半年酒水费高达4300万元。试问,以当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怎么可能成为中高端酒消费的主力人群?

  既然不是自己掏腰包,那么巨大的消费能力,就只能来自两种可能:要么动用公款吃喝,要么接受吃请。“禁酒令”虽不是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治本之法,但至少能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如果“禁酒令违法”,岂不是说公款吃喝与接受吃请反而是合法的吗?

  有消息说,信阳颁布禁酒令后,当地酒厂的销量下降了1/3。显然,这些酒厂很大程度上正是官员腐败行为的既得利益者。站在这种语境下,所谓“毕竟酒类企业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实则是在宣称“腐败也是一种生产力”———为了“拉动消费和促进就业”,应该允许官员适度腐败。

  只有在“腐败也是生产力”的前提下,禁酒令才可能是“违法”的。酒类企业行业协会欲向政府部门申请取消公务员禁酒令,等于是把一个选择题抛到了决策者的面前:是要“腐败生产力”还是要“廉洁生产力”?或者说,是要“腐败生产力”还是要“政府公信力”?在“应试教育”意义上,做对这道题并不难;但在“素质教育”意义上,真正做好这道题,却是对政府善治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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