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须加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07:47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社论之六

  两会召开,媒体关注代表,代表也在关注媒体。全国人大代表易敏利呼吁,舆论监督需要法律或者行政制度的坚定支持,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相关报道见3月5日本报)。而日前公布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自觉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的表述,显然也将舆论监督囊括在内。

  其实,类似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支持的建议,一直以来都是两会的热门议题。舆论监督对于社会以及政府的促进作用已不言而喻,但由于缺乏法制化保障,现实中许多舆论监督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媒体服务公共利益往往难以如愿。人们不仅将屡屡出现的记者被打、舆论监督权受损伤事件归咎于此,也更以此观照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权力制衡、公众监督权的时代进程。易敏利指出,“从2006年的重庆市‘彭水诗案’,到今年1月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导致该县警察千里到京传拘记者的事件,一些人利用名誉侵权对抗舆论监督的行为呈现蔓延之势。面对媒体监督,‘越往下越牛’,越是与百姓直接对话的基层政府越难以监督。”这种忧切,源于政府及公权部门依法行政之现状,也必然寄希望于舆论监督的更加有力前行。

  权力离不开制度的规制。行政权力如是,媒体报道权亦如是。若说我们曾经错愕地目睹“西丰警察千里进京抓记者”之公权滥用,那么我们同样也曾痛切地看到一出出自编自导“纸馅包子”假新闻之滥觞。在此,法治社会应有权责对等的原则分明提示我们,只有通过法律的细化,才可能真正落实舆论监督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舆论监督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范围有多大?而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其权利和义务何在?至于对新闻纠纷的处理,对相关责任的追究,应遵循什么样的规范?如此种种,均需以严谨之条款一一厘清。

  没有任何一个时候,比我们今天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与期待更为清醒与理性。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今年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了“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并通过建立“每日要情报告制度”以及将舆论监督列为“行政问责”的依据,使舆论监督具有了某种程度制度化的趋向。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已是众望所归。

  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这一两会“老”议题,需尽快付诸行动,而下一步持续而坚定的改革开放,同样需要将其作为法治政府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和促进之力。这样看来,易敏利代表关于“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已刻不容缓”的呼吁,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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