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许霆案轻判没有根本解决司法分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7:54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恶意取款案”重审宣判。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并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除退赔恶意取得的款项外,许霆还需缴纳两万元罚金。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引爆了网络舆论,在留言和评论中多数是质疑。

  但这样的重审结果并不意外。2月28日的《广州日报》曾报道,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从程序上分析,最高法院已多次发文禁止“个案请示”。在四级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下,广州中级法院仍要逐级呈报最高法院的,当然不是关于许霆的罪与非罪,而只能是罪重或罪轻。其法律依据便是此前被网友反复提出的《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而适用这一条的前提,就是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则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法定最低刑为无期。

  从无期改判5年有期,当然是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但从反响来看效果似乎不佳。由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议题涉及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但围绕许霆案的争辩核心仍是许霆的罪与非罪,而不在或主要不在罪轻罪重。因此,在许霆的量刑上无论如何轻判都会引发争论。

  当然,司法必须依其自身规律行事,并以其独立的品格坚守法律的底线。判决应尊重民意,却不可屈从于民意。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包括许霆案在内的大多公共事件,民意均无法达成共识。如果司法一味追随民意的变幻而反复无常,则法治、秩序将不复存在。尽管许霆案在事实上已成为一宗具有轰动效应的影响性诉讼,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却只能依事实和法律,而不能依许霆案的影响及该案一审所招致的批评确定刑期。许霆案重审,法院自然可以依法改判,只是法院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告诉民众之所以如此定罪与轻判的理由。

  媒体是这样引述再审判决理由的: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经最高院批准,遂作出上述判决。那么,我们如果尊重法院的再审判决,并相信判决理由是坚守司法独立品格的应然所在,那么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但又尚未引发舆论关注的其他“恶意取款案”,也理应根据“同案同判”予以对待。

  《新闻晨报》3月31日报道,云南也曾发生过一起与许霆案类似的何鹏案,何鹏最终被判处的同样是无期徒刑,且如今何鹏已服刑七年。听说许霆案再审将结案,何鹏的父母特地从云南赶到了广州听取宣判。此外,还有宁波的唐氏兄弟从出错的ATM机上恶意转款200多万一案,在当地公检法之间来回旅行了几次后,至今仍悬而未决。

  由于中国是制定法国家,许霆案的再审判决对其他案件在理论上并无拘束力。但在事实类似、依据的又是同一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同案不同判,势必加剧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不信任,也将对“法制统一”原则造成冲击。如果定罪量刑,并非依司法规律,而仅仅因受新闻舆论关注度的多少,那么不论许霆案的改判是否合乎实体正义,都难称是司法的胜利。

  许霆案改判易,维护司法统一难。尽管许霆已声言不再上诉,但许霆案似乎还未到画上句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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