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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儒:许霆案轻判恐令最高院很为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9:20 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勇儒 许霆案重审结果问世,量刑从“无期”猛降至“有期5年”,各方似乎皆大欢喜,但该判决并非生效判决,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笔者认为,畸轻的判决恐令最高院很为难。 本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影响,最大亮点无疑是与银行挂上钩,而非10年前制定的已明显落伍时代的立法,否则,公众、媒体为何不对当下法院正在审理的千千万万盗窃案感兴趣? 要知道,全国960万平方公里范围内,上万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有不知多少万件盗窃案必须适用现在还在适用的1997年版《刑法》及199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者法条中,抛开涉及“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无论许霆是否从柜员机中拿钱,许霆拿钱的数目17万余元都构得上“数额特别巨大”,按现行刑法他应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目前全国千千万万盗窃案都是这么判的。 没错,目前很多“公仆”用“非盗窃”的手段拿到的国家财产甚至本属于私人的财产的案件,如果数量只有17万元往往只是小意思。公众对许霆案一审不满表面看是银行柜员机是不是金融机构的问题,是国内外立法思想差异对公民在银行柜员机取多款取错款是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的问题,实质也是对“公仆”们类似“盗窃”行为量刑畸重畸轻不解不满的问题。 问题在于,许霆案重审判决是否生效的皮球踢到最高院后,最高院怎么办?根据现行刑法,它又怎么平息认同重审判决后带来的全国千千万万个盗窃罪犯的心理不平衡? 按照现行刑法,即使许霆没有与柜员机打交道,法院坚持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许霆也要被判至少10年,现在被判5年,公平何在?公平作为法治核心价值的法理何存? 最高院的出路只有两条,要么紧急修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各段起刑点提高,要么推翻重审判决,认定许霆案根本就不是刑事案,而只是金融机构与公民之间的一桩民事案! 我们看到,前一条出路紧急修订提高起刑点已不大现实,时间来不及了,重审判决估计很快就要送到,后一条出路呢也不现实,在当前法律框架、法院体制框架、当前法理框架内,要想最高院有突破性认定,根本不现实! 也许还有下下策,那就认了吧,但却如前所述,怎么平息认同后全国千千万万个被判盗窃罪者及其家人的心理不平衡?毕竟,许霆案是已经轰动全国的“大案”,他轻判了,还会引发多大的连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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