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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肩负多重期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07:39 新京报
作者:刘行 湖南汝城的“信息公开第一案”甫一发生,就备受关注。促进信息公开,最权威、最有效、最有力、制度化程度最高的,非司法莫属,期待司法通过公正裁判彰显法治精神,推动公正、透明、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五一”后首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位公民来到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遭到了拒绝。为此,这五人一纸诉状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这是“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5月6日《法制日报》)。 在进入“法治快车道”的当下,各种形式的“第一案”层出不穷,其吸引力也逐渐下降。但汝城“信息公开第一案”甫一发生,就备受关注,足见人们对“信息公开条例”、对透明、法治政府的高度期待。 虽然本案尚处于司法的“门槛”上,最终如何处理和裁判需尊重法官的意见,但这丝毫不妨碍公众参与探讨。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县政府对其展开调查,自然是履行监管职责,为了让其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县政府在履行职责中记录和保存的有关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信息,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 那么这样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按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政府应当作为重点公开内容。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其改制不仅涉及企业自身及其职工的利益,更关涉到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和成本,其改制情况的信息应属于政府主动公开或重点公开的内容。当地政府将应公开的信息视为领导专享,是站不住脚的。 享有知情权的公民在县政府面前“碰壁”,再一次说明虽然许多权利是天赋的,但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道路却是不平坦的,换句话说,权利是通过斗争争取来的。在我国,信息公开对政府而言乃“新生事物”,尽管《条例》施行前经过了近一年的准备,但重权力、轻权利、民不可使知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即使面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执行起来也要打些折扣。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五四”青年节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谈法治时所指出的,“天下之事难于法之必行”。 对于一些政府部门在执法层面以恣意权力抗衡公民法定权利的问题,解决之道中外概莫能外,即除了加强政府自身约束,通过引入外力的干预,达到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在信息公开方面,公民不乏检举、控告、舆论等可借助的“外力”,但在法治社会,最权威、最有效、最有力、制度化程度最高的,非司法莫属。正因如此,《条例》施行后发生的第一案便具有较高的期待价值:在个案层面,期待司法通过法庭上的控辩,发挥规制公权、保障私权的职能,使《条例》真正走入百姓的生活;在规范层面,期待司法运用智慧厘清《条例》中极易混淆和模糊的地方,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公民知情权,尽量约束权力恣意的空间;在宏观层面,期待司法通过公正裁判彰显法治精神,从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公正、透明、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也不是万能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综合工程,有法可依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完全寄望于司法也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来建设“阳光下的政府”。而且对司法而言,信息公开诉讼也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全新话题”,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无论如何,作为《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其指标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充满期待。 □刘行(北京 法律从业者)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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