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自由先于制度 真理标准大讨论新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1日10:46 中国网

  作者:秋风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刊登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其他官方新闻机构陆续转发这篇哲学味道相当浓厚的文章,由此引发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在僵化的意识形态壁垒上撕开了一道口子,掀起思想解放的波澜,为“改革开放”开辟了空间。过去三十年的所谓“中国奇迹”,就是始于这篇哲学文章。

  标题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篇文章的基本论点,文中又论证说,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不能到主观领域内去寻找,不能到理论领域内去寻找,思想、理论自身不能成为检验自身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正是实践,也只有实践,才能够完成检验真理的任务。将这样的哲学论述翻译成政治语言,意思就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等领域的法律、政策究竟是好是坏,其判断的标准不是领导人的旨意,不是官方意识形态,也不是既有的法律、制度、政策,而仅仅应当是实践,是实践的效果。

  文中又强调了真理的时间性: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强调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永远没有完结,就是承认我们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或最终完成,就是承认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我们的认识可能犯错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凡经实践证明是错误的或者不符合实际的东西,就应当改变,不应再坚持。将这段话翻译成政治语言,意思就是,法律、政策应当及时地调整,以因应变化社会的社会环境。

  那么,这里所说的实践,是谁的实践呢?很显然,是民众的实践,是基层的实践。上述论述确认了实践的优先性,也就是确认了民众享有超越意识形态,无视或者突破现有的制度、法律、政策,进行规则创新的道德上的权利。意识形态、现有的制度、规则,或者说,掌握着这些东西的官员,对于民众的这些创新必须予以容忍。只能在这些创新的效果显现出来之后,依据该效果再来对民众的创新活动作出判断,是承认,还是禁止。任何对于民众的创新活动的事先限制、限制,都不具有哲学上的基础。

  这是一种“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治国思路。在今天的中国,人人都在谈论创新,但有一个现象似乎被普遍忽视了:过去几百年来几乎所有领域的制度创新,都出自英美这样的普通法国家。根本原因就在于,普通法所隐含的那种关于治理的基本思路:人创造规则,自由先于制度。制度是人、具体地说,是民众创造出来的,制度是自下而上地生长出来的。民众是基于双方对于权利、利益、正义、公平的理解和共识,基于自然法,基于相互的同意,而进行特定的交易、合作的,在这其中,就包含了某种规则。这些规则如果增进了交易双方的福利,就又可能被他人模仿,而扩展开来。民众在创造这些规则的时候,可能注意到了既有的法律、政策,但也可能根本就不去注意它们,甚至,在不少时候,是有意地忽视、违反、突破现有的法律、政策,而创造出新规则。若干新规则就构成了一项新制度。

  真理标准一文所批判的旧体制的基本特征则是,民众只可做政府允许做的事情,政府未允许而民众自己去做,即为违法。这样的制度以政府的仁慈且全知全能为预设,政府自上而下地设计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民众被当作实现政府意图的工具,其创造性完全被抑制,当然其福利也无人关心,政府关心的只是民众是否服从法律、政策,而不会去反思这种法律、政策的效果——事实上,因为这些法律、政策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因为,对民众总是不公平的,民众总是会陷入相对、有时甚至是绝对的贫困与无权利、无自由状态。

  真理标准一文所开启的八十年代初中期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暗合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治国思路,它确认,自由在逻辑上、道义上先于制度。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八十年代的制度变革显著地扩展了民众的自由与权利,真正地推进了私人产权、市场、法治、民主制度的发育。

  当然,面对不合理的旧制度,民众始终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规则创新。“小产权房”就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共同创造出来的这样一种新的房地产产权制度。农民可能清楚、也可能不清楚政府关于城乡土地分割的法律,但农民基于自己对于自己宅基地、承包地的权利的理解,基于利益考虑,而建筑商品房,并与同样追求利益的城市居民进行交易。

  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就是,“小产权房”是不是“真理”,应不应当允许?目前种种迹象表明,政府的态度就是真理标准一文所批评的那种态度,政府把现有法律、政策视为神圣的,农民的做法既然不合乎现有法律、政策,就要查禁、拆毁。至于此一制度所涉及的民众的权利、利益,及这一制度的社会效果,根本就不予以考虑。

  这一心态表明,真理标准一文在今天依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它所揭示的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治国思路,其实具有普遍的意义。如果考虑到中国正处于制度转轨过程中,则其意义更为巨大。制度转轨需要不断地创新规则,但假如禁止民众在法律、政策之外、之上进行创新,那么,法律、政策又何以能够自动地转轨?真正地达到这一结果的规则创新、制度变革,只能出自民众自己的努力。民众必须做自己的立法者,而三十年前的真理标准一文其实早就承认了民众的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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