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磊:究竟谁该为公众保险意识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1日08:09 新京报

  作者:金磊

  汶川大地震后,大地震可否催生巨灾保险、谁该为巨灾损失买单等主要来自保险业界的声音,令人产生颇多追问:难道国民安全素质的高低,就决定事故灾难的多少吗?难道公众投保率低,仅仅是公众自身的原因吗?难道遇灾后公众在保险上无助,就没有保险业界的责任吗?

  作为多年从事防灾减灾的专业工作者,我印象最深的是,每年年末或年初均可看到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向全球各国与相关机构提交的上一年度灾情分析报告,其中不仅有详尽的灾情损失数据,还有为该年度典型“大灾事”所做的投保理赔分析。很明显,发达国家保险业的职能很清晰,即肩负着保险减灾的作用。

  德国是灾害频发国家,从历史经验上看,保险公司的赔付数额一般占到灾损的20%,这在全球属较高水平。但由于其科学的精算和管理,不断在公众中宣传保险减灾救助的功效,不断用保险手段服务于公益防灾观念的提高,所以虽是高额赔付,但并没有造成德国保险公司的亏损乃至破产。德国除了传统的巨灾保险,还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力,最有效的工具是发行了巨灾债券。在这方面,瑞士再保险公司也极力倡导在教育公众提高防灾意识的同时,把巨灾保险从一般财产险中分离出来,同时给巨灾保险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相比之下,我国的南方冰雪之灾造成经济损失1100亿元,但保险赔付仅16亿元。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不想涉足此系统,政府机构不愿增加此项成本。然而,保险业发达的最大益处是,它是社会的风险管家,集社会力量替政府买单,以减轻政府在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上的压力。

  因此,商业保险作为灾害的减震器,要有效减轻政府和公众负担,分担并化解灾害风险,绝不能每每在灾后跳出来抱怨,而要将保险的作用超前发挥,真正承担起全社会防灾减灾文化教育的职能。在这方面,单纯要求公众自觉投入是无效的,因为迄今为止,我国在地震等巨灾上尚无“险种”可保。

  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政府与保险公司应合力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由于国外的成功经验及国内对巨灾保险制度也做过长期研究,所以限期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

  第二,要想做到灾前未雨绸缪,灾后有条不紊,重在要求保险界要承担起防灾减灾国民教育的任务,通过安全自护文化养成教育的推进,达到对保险文化的普及,进而提高公众对保险界的信赖及认知度。

  第三,按《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保险法》,要改观保险公司在灾害面前担负的救灾责任相对较小的现状,更要真正实现保险与减灾的大联合,最终实现国人购买地震险等自然巨灾险的比率增加,从根本上实现防灾减灾经济救助的多元化。

  □金磊(中国灾害防灾协会副秘书长、建设部防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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