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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二次金改的遗弊
谭世坪
台湾“检察总长”陈聪明在8月19日发出具体指示给陈水扁家族洗钱案办案团队特侦组,邀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入洗钱案的侦办工作。
陈聪明要求办案人员应清查扁家的海外资产,以及是否与扁任期内强力推动“二次金改”收受贿赂款有关。陈的指令,显示特侦组会全力开铡,侦办台湾金改有关弊案。
根据台湾有关报道,特侦组经数日密集侦查,高度怀疑吴淑珍所谓的“娘家嫁妆”等四种金钱来源的说明,不足以“拼凑”出6 亿多元台币,甚至更多的“家产”。在清查资金流向时,更发现有巨款自海外不明账户直接汇入扁家指定的海外账户,汇款人疑与台湾银行有关,因此,将侦查重点锁定在“二次金改”所衍生的相关弊案案情。
扁家自从爆发海外洗钱案件后,扁任期内强力为银行财团合并护航、并且收受贿赂款的传言在岛内绵延不断,特侦组决定深入查明。而要理清台湾金融改革,则需要从第一次金改说起。
台湾金融改革与第一次金改背景
自1992年台湾开放新银行设立以来,银行机构大幅增加,部分信用合作社亦因改制或合并相继加入市场竞争。银行业者为能在激烈竞争环境中求生存,全力拓展版图,放宽授信标准,使得放款余额大幅增加,整体金融机构放款余额增加幅度远远超过经济增长幅度,带来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的快速累积,进而影响金融产业健全经营与未来发展。当然,这些新设银行与放款业务,也与很多地方势力与政治酬庸有关。
1997年全球经济成长趋缓,资产泡沫破裂,借款户财产缩水、财务吃紧,影响了银行债权及资产质量,逾期放款比率逐年升高。台湾银行逾放比率(即本金3个月未偿、或者利息6个月未缴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从1995年的2.85%,一直上升到2001年的7.48%,2002年3月更高达8.04%。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目睹该等逾放比率未能改善或出现下降趋势,自无法给予台湾金融信用评级有效提升,相对影响了台湾企业或银行到国外借款的能力。
其间,台湾虽然挺过了亚洲金融危机,但受创亦重,各金融机构逾放比率快速攀升,被《经济学家》杂志批评为一群“僵尸银行”。鉴于此,台湾开始积极推动金融改革,是为台湾第一次金改。
第一次金融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善金融机构体质及重建金融体系,因此,首要任务是降低逾放比率,故除延续1999年所实行的将金融营业税由5%调降至2%作为业者打销呆账之用外,更运用剩下2%的金融营业税收入,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前后两次共计投入2500亿台币,并通过制定《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2001年),以加速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2002年12月底,全体台湾银行平均逾放比率降为6.12%。自1999年至2001年,实际累计转销呆账金额达9744.2亿元台币,约为该期间政府降低营业税率及存款准备率所增盈余1200.5亿元台币之8.12倍。
此外,台湾亦分别通过若干重要金融法令,如 2000年12月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提供优惠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合并,以协助金融机构扩大规模,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并藉此鼓励业者以合并方式退出市场,迄今已有多家银行合并,及至少48家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2001年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者跨业经营,以协助金融机构发挥范畴经济效益(scope of economy),迄今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成立; 2002年通过《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期望能有效提升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益。此外,也允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协助金融机构快速剥离坏账,加速了资金回收。
第一次金融改革,确实带来了金融机构逾放比下降的结果,但“台府”所费不菲,若加计原先3%的金融营业税调降,当局耗用近6000亿台币资金,故引起部分人士对当局以大众资金补贴私人金融机构的不满;此外,仍有多家问题金融机构并未退出市场,例如王又曾力霸集团所属的中华商银,而当局亦未趁此机会建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至于基层金融机构的问题,虽在短期获得舒缓,但基层金融机构不具竞争力的本质并未解决。
陈水扁连任后,或许为了加大控制金融力度,或是方便以政养商,开始发动二次金改。由于开放金融业者的跨业经营及金融商品界线日益模糊,台湾当局亦于2004年合并了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组织设计上仍采用部门性分工监管,亦即内部仍分为银行局、证期局及保险局,而非“功能性“的监管,因此,是否有能力监管已跨银行、证券及保险经营的业者,备受质疑; 其次,目前该机构仍分别以银行法、证券法及保险法为适法基准,并未像英国已整合成一部《金融服务法》,不但使不同金融业者常面临不公平之竞争环境,主管机关的综合监理能力亦令人质疑。
根据“政府”的说法,台湾的第一、二次金融改革,前者重点在于改善金融机构体质,而后者则是为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以协助台湾金融业进人国际市场。但两次改革皆引发许多争议,尤其是第二次,由于目标不合理,在推动过程中引发对利益集团的质疑声不断,因此,进展并不顺利,目前几近中止。
第二次金管改革的问题
台湾第二次金融改革是2004年10月,当局接受体制外“经济顾问小组”的建议,以扩大金融机构规模提升竞争力为由,推动二次金改,并订立四大目标:2005年底前促成3家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逾10%,公股金融机构数目减半; 2006年底前,台湾14家金融控股公司数目减半,且至少有一家由国际资本经营或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但是至今,改革名存实亡。究其原因,基本有三大方面。
第一个是过程的争议不断。 二次金改四大目标及执行过程,引发外界极大争议。首先以人为方式拉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代表竞争力的提升,令人质疑;并且,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合并在理论上有规模及范畴经济效益,然而在实务上,欲发挥其效益,仍需多方条件之配合。例如韩国第一大银行国民银行,规模是台湾玉山银行的12.3倍,获利率却不及玉山的1/3,台湾当局在鼓励台湾大银行出现时,没有任何理由主动剥夺小金融控股公司或小银行的存活空间。
而明订金融改革“期限”,又使业者为免沦于末位成为被淘汰的对象,急切地先求变大以自保,并以高杠杆财务操作来进行并购,如台新金并购彰化银行所需的365亿元资金,便是依赖发行丙种特别股与次顺位公司债,而举债的结果,不但导致其财务快速恶化,负债净值比上升至40.3%,甚至遭“金管会”警告。为改善财务结构,若干银行亦积极地引进了国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