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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9:21  东方早报

  作者:李昌平

  30年前农村改革从扩大农民地权开始,30年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核心内容依然是扩大农民地权。本文将就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展开讨论。

  一、扩大农民地权的重要意义

  最近十多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遗憾的是,农民在农村经济和农业经济中获得的收益却一直在下降,到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扩大为3.33:1(2008年8月29日《京华时报》),为历史最高,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由于农民收入增速远远低于GDP增速,内需严重不足,导致中国经济长期“外向依附”,最近连吴敬琏也表示:中国长期补贴美国是个早该发现并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同时,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因为只要农民的土地而不要失地农民,中国已经有了4000万“三无农民”(编者按:据新华社2004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解决4000万“三无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一文);很多农民工已进城多年,一方面,属于自己的份额地权却无法退出(变现);另一方面,低工资无法维持在城市体面生存,更难进入城市体系,导致在城乡间流动的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庞大。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都是事关中国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都与农民收入相关,农民收入与地权相关。党中央在30年后再次作出扩大农民地权的决定,抓住了农村发展的本质。

  二、地权的两个核心

  关于所有权,法律表述是: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扩大农民地权,应该就是指扩大农民支配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但从经济学考察,地权核心就是农民和农民集体分享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考察农民地权是否扩大,必须抓住两个核心:一是农民分享的地租(特别是非农用地租)是不是增加了,二是农民占有土地资本化收益是不是增加了。谁占有更多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谁就获得了发展动力和主动权——这可以理解为“经济发展第一定律”,可以用这条“定律”解释中国发展过程的主要经济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大体上也是将地租和地权转化为工业资本、城市资本和国家基础设施的过程。在中国数十年现代化历程中,在1978年-1988年这十年里,实实在在地扩大了农民地权。这十年实践证明,只要让农民更多占有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也能够创造中国的发展奇迹。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获得了“分田单干”的权利——“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田单干”相对公社制度,实际上使农民不仅获得了占有劳动力收益,而且占有大部分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仅凭获取土地农用地租权的扩大,中国农民就很快解决了全中国人的温饱难题。在1983年前后,中国农民在解决了吃饭难题之后,还有了剩余农产品,有了(现金)积累,7亿多农民有了积累,产生了一个巨大的有效需求。但当时农产品以外的物质严重短缺,在有钱买不到东西情况下,农民开始在集体土地上遍地开花式地兴办非农产业(需求转化为投资)。于是,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不到十年,农民创造了乡镇企业占国民经济半壁河山的奇迹,也创造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居民的奇迹。

  “解决中国人吃饭难题”、“乡镇企业半壁河山”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超过城市居民”这些奇迹的取得,奥妙就在于农民不仅分享了农用土地的绝大部分地租收益,而且还获得了用集体土地发展乡村工业的权利,农民不仅可以独占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收益,而且获得了土地资本化收益。这就是上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和小城镇雨后春笋、农民生活蒸蒸日上的奥妙。这也是周家庄公社、华西村、南街村、大寨村等7000个村子经济越来越壮大、村民福利持续增长的原因。

  有人发问:“南街村,你怎么还不倒?”无数仅仅靠分享农用地租收益的村庄(或小农)都顽强存在着,这7000个既分享土地农用地租,又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有组织的现代大农”怎么会那么容易倒闭呢?有学者指责以华西村为代表的7000个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村庄为“怪胎”,然而只要他们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的权利或能力不下降,他们就依然有勃勃生机。

  1978年-1988年是扩大农民地权的十年,是中国农村自主发展并推动中国发展的黄金十年。1988年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城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需求猛增,不少地区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逐渐被弱化了。随着上世纪90年代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农民占有土地农用地租逐渐减少;随着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和地方政府征地制度、开发区制度的设立,农民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逐渐丧失(少数开发区和特区除外)。这就是上世纪90年代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其实,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法律上保护、甚至扩大农民地权,如:出台《土地承包法》,延长农民土地承包权期;出台《土地管理法》,保护农民地权不受侵犯,并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台《物权法》促进农民地权流转、入股、继承等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和1980年代相比,农民在1990年代获得的地租增值收益是下降的,获得的土地资本化收益更是下降的。为什么保护农民地权的法律不仅不能增加农民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反而导致减少呢?这是值得深刻反省的!

  2003年后,党中央、国务院逐步取消了农业税费,还给予农民种粮补贴,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农民分享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所以,2004年~2007年农民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扩大农民地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毫无疑问对农民是极大利好,但政府要认真总结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土地立法和政策上的教训,扩大农民地权一定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要让农民占有更多地租增值,二是要让土地成为农民的发展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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