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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为何出现严重分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9:21  东方早报

  三、扩大农民地权的各种争论

  在当今中国,对于扩大农民地权,都是一致同意的,农民更是欢迎。但如何扩大农民地权就有严重分歧了。

  在学界,就此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或承包权永久化(物权化,利于地权交易)。无论是宅基地、自留地还是农地、林地,都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买卖、抵押,也可继承。该派有个显著特点,即高度反感周家庄公社、南街村、华西村等7000村庄的“集体经济”模式。另一派主张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现实存在基础上改良土地制度,重点要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完善之,主张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法》给村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框架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实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所有成员平均分享承包收益和土地“农转非”的地租增值及地权资本化收益。反对农户买卖、抵押和继承土地所有权。该派对土地改革设有一条底线:即坚持《宪法》规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该派也有一个特点,不反感、甚至比较欣赏华西村等7000个村子的发展模式,同时承认这7000个村庄有“毛病”,但认为是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并发展得更好的。

  前一派主张的优点是:土地产权构造简单(类似城市房产产权),方便流转,有利资本下乡整合农村各种要素,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中国土地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对中国成为金融大国有巨大意义,却存在六大弱点。

  一是土地私有化不符合中国《宪法》,《承包法》也只支持农户承包权30年,如果不对法律进行修改,一步到位的私有化主张是行不通的,或是“不伦不类”的私有化。

  二是农村经过30年土地制度演化之后,农民占有土地已经极不平均,并且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20%~30%的“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如中央有关部门1984年在贵州湄潭等地试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快30年了,湄潭等试验区就出现了25%~30%的无地农民和25%~30%的有地市民。而如果否定了集体和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按照“既定事实”永包化或再延长70年,这不仅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城市居民必须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的规定,也违背“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底线,还会造成农村堆积如山的土地纠纷、甚至对抗性土地争夺。如果“有地市民”必须将承包地退还农民集体,再在此基础上“私有化”,或是确定农民数量再次均分土地后“永久不变了”,操作上也是非常难的,除非再来一场“收地运动”,这是该派不愿看到的。

  三是各个村子内部关于土地的自治“契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30年不变”,有的依然是“3年小调整,5年中调整,8年大调整”。有的是有偿承包,有的是无偿承包;有的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有的是“计划外生育无地或15年或20年后再分地”等等。面对各个村社千差万别的土地“契约”(社区法律),如果强制性用“永包制”或“私有制”去“规范”民间“契约”,会造成“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的对抗,这只会加重农村地权的混乱。

  四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强势集团与民争利的环境条件下,单个农民难以保护私有土地产权。现实情况是法律和政府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私有土地产权,保护农民私有产权主要靠“村民小组”和“经济联合社”,而该派的土地私有化主张恰恰是以“消灭既有农民组织”——村民小组和经济联合社为前提的。

  五是在该派看来,公社时期留存下来的“被集体化”的农民组织是一定要消灭的,因为是专制的产物,而现实是现存“被集体化”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有生命力的,农民和政府都得依靠它。实际上,小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集体化”是学者的异想天开,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都证明,在大资本集团、权力集团甚至某些黑恶势力组织已经存在的社会状态下,小农“自我集体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小农“被(政府)集体化”后逐步走向自主发展是普遍的经验。如果按照该派主张,消灭了“被集体”,而“自我集体”又不成或成本太高,这对保护农民和农民集体的地权是有害的,也对农民适用市场经济有害,还对村民自治有害。

  六是农村土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产权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受农业生产双层经营性质和农民社区生活自治性质的约束,不可能像城市房产一样“自由交易”,加上农村地权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地权交易”最终可能还是“不自由”的交易,或权力主导交易。

  总的来说,前一派主张是很理想主义的方案,并不具操作性。如果要强制推行,最后结果可能不是“扩大农民地权”,而是为少数强人占有更多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提供便利。

  后一派主张,好处是可以依法完善土地制度,没有法律障碍;尊重农民社区内关于土地权利关系的“契约”,保持社区成员占有土地的相对均衡,减少社区因土地“私有化”造成的矛盾和对抗;有利保存农村共同体和传统,保护地权不受外界侵犯;有利巩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有利农村自治制度;有利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小农”共同适应市场经济,等等。

  但该派主张也是有硬伤的,主要有:一是集体成员退出集体受到限制,不利于人的自由发展和流动,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冲突。二是集体的权力很大,对农民集体领导人的德能和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都有很高要求,如果集体领导人和成员素质都不高,可能容易导致集中性风险。三是该派学者不重视土地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无论是对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对中国向经济强国迈进,都是不利的。四是如果依法给农民集体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过去被政府征用土地,其15年或30年的补偿到期之后,农民集体或许会依法收回被征用土地产权或要求追加补偿,这将会使众多地方政府、几乎所有占用农民土地的企事业单位陷入尴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派主张其实是不受地方政府欢迎的。总的来说,这一派是对能人和政府有良好“期待”的,但如果农村德能兼备的能人不能满足“需求”、地方政府做不到不“与农争利”,那么该派扩大农民地权——让农民分享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主张就只是一厢情愿了。

  当前国内两派就扩大农民地权的争论非常激烈。一派主张废除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化,以为土地产权明晰到农户(女权主义者要求到人),由农民家庭(女权主义者要求个人)自主处置,农民才能免于地方政府和集体领导人(甚至父权)对土地权益的侵犯,扩大农民地权才成为可能;另一派反对私有化,认为只有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落实村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地位,村民集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处置土地产权,才能在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土地产权不受地方政府和强势集团侵犯的同时,更有效利用土地发展农民主权性质的农民集体经济,也只有这样,农民才有可能更多分享土地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

  两派争论的实质是什么呢?前一派不相信农民集体领导人,只相信法律,所以要求用法律保护农民私有地权;后一派不相信法律可以保护农民地权,只相信农民组织(集体)可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所以要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前一派其实也不反对“农民组织化”,只反对农民“被集体化”。后一派并不是不高兴看到农民“自我集体化”,只是对分散小农“自我集体化”缺乏信心,认为完善并依靠既有“被集体化”组织是现实的选择。在我看来,两派争吵永远不可能达成一致,因为他们的分歧其实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在相关配套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之前,推动土地制度的“革命性”演进,还是应该慎重、慎重、再慎重!

  笔者认为,两派应该停止口水战,回到土地上,学习和研究农民扩大地权的自主性创新实践。

  (未完待续,本文下半部分明日刊出。作者系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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