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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 :论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6日07:39  东方早报

  重要的是给农民选择权,而不是规定农民怎么做,怎么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很多学者以为自己是农民的上帝,以为学者、法律、政府相对农民和“农民集体”而言对农民更好,这真是自以为是。在土地制度的变革上,我们为什么不能将农民的创造法制化和政策化?!为什么总是不要农民参与政策和法律制定,《宪法》赋予了学者这样的权利了吗?

  作者:李昌平

  (上接昨日)

  四、出路在于尊重农民的实践和选择权

  在学界争论得死去活来的时候,农民争取地权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过,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1.关于扩大农民农地权利的尝试

  在学界看来,扩大农民农地权利,就是延长承包期,或将承包权物权化。在有关学者的主导下,法律和政策在最近20年里,将承包期从5-8年延长到15年,再延长到30年,还要延长到70年,甚至永久不变。这样做,农民能够分享到更多地租吗?实践告诉我们,100年不变,甚至永久不变,并不可能促进地权合理、有效流转,并带给农民更多的农业地租。一家一户“8亩9块”分散的承包地,并不能够有效出租和流转,因为不能“一口价、一次性”完成交易。承包期越长,有可能导致农地优化配置的效率越低。学者们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城市房地产交易(可分割产权、一口清交易)和农民分散农地和受约束交易(不可一口清交易,并且受农业生产的公共性和农村生活的社区性约束)等同起来。这两种产权不是一回事,并且城乡产权交易的基础制度也不同,农村实际上没有建立起产权交易的基础性制度(如:完备的金融体系、土地评估和地价公开体系、地权交易所等)。

  农民为了使农地更有效地流转,更有效地配置,思路和学者完全相反。农民的第一种做法是“有偿承包,按份分配(地租)”。所有权是均分的,承包权是非均分的,不是家家户户都种地,而是将土地标价后招标承包,多出钱的(种田能手等)优先承包。这种模式东北多见。第二种做法是“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规定3-5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账不动地(份额所有权在账面上调整平衡,承包地和承包合同不变),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这样的模式在中部多见。第三种做法是“集体所有,专业组责任承包经营,收入成员平均占有”。这样的模式在多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发生。第四种更普遍的做法是,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改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改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显然,仅从扩大农民分享更多农用地租的角度去看,农民的办法有利于土地农用最优化配置,农地地租最大化,也有利劳动力优化配置(较好解决了地坑人现象),比学者“承包权永佃制、但加强土地农用用途管制”制度设计得高明得多。

  2.关于扩大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学者扩大农民分享地租增值的办法,自然是延长承包期,补偿从15年提高到30年再到70年。这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政府强化“农转非”和农地用途改变的管制,或加强对粮价的管制,农民获得地租增值的实际比例可能会出现下降。过去2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为追求更多地租增值收益,农民的想法和学者也是不同的,农民的做法是:第一种做法是直接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开荒地”发展乡村工业,农民集体占有全部的地租增值收益,这种做法在上世纪80年代非常普遍,这也是80年代农村乡镇企业雨后春笋的缘故;第二种做法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将土地“农转非”后直接出租给资本家,农民集体获得数倍于前的土地租金增加值。广东等沿海地区农村多是这样做的;第三种做法是将村庄的宅基地或“四荒地”或“废地”集中整理,再对外出租,农民集体占有土地增值收益。显然,农民的办法比学者高明,不仅更多占有了地租增值(绝对值和比例都是增长的),还能够造地,于国于民都有利。

  3.关于扩大农民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

  学者的办法是延长土地承包期,或私有化或永佃制等,这样农民的地权就可以抵押、出租、买卖、入股了,农民的地权就可以资本化了。从越南15年的土地“私有化”实践来看,只要政府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私有制下,不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是不可能的),“私有化”并不必然增加农民土地资本化收益,倒是更有利资本家和权力者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中国农民的想法却不是这样的,在农民看来,土地农用权在集体所有制不变为国有制的情况下,承包期5年还是50年是一样的,重要的是农民有选择是5年还是50年的权利,不应该由国家(政府)规定,但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国家(政府)指导。所谓农地延长承包期,承包权物权化,只是国家在拿农民和农民集体的自主权利买农民的乖!不仅如此,如果抵押贷款的利率过高(越南农民贷款的月利息为1.7%以上),农民还有失去地权的风险。中国农民有自己扩大地权资本化收益的做法:第一种办法是,建立农民土地信用社,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或所有权(宅地)都可以在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利息收入归农民自己(农村金融内置化),即使有还不起贷款的可能,但地权还有集体这层保护,风险要小很多。这种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的内蒙古小兴安岭地区常见,现在还有,在80年代的很多村庄常见。第二种做法是,面对政府征地,农民不是寻求更多现金补偿,而是努力获得更多的“返还地”。因为补偿的只是承包权(30年承包权出让金),失去的是土地所有权。何况钱不能生钱,而获得“返还地”是分享所有权资本化收益,是持久的收益。这种模式在温州、广东等地常见,一般是10亩返回3亩。这种模式的村庄集体和农民家庭非常富裕,并且可持续。第三种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开发,建成“小产权房”或厂房,出租或入股,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而不是分散化、“私有化”,一卖了之。这种模式在北京等地普遍存在,这样的村庄集体和农户家庭也非常富裕,并可持续。显然,农民在争取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的各种实践,更比学者设计方案高明多了。

  实际上,并不是农民比学者聪明,这是因为农民最清楚情况,最迫切希望得到最大收益,自然最有符合实际和最佳的想法和办法。重要的是给农民选择权,而不是规定农民怎么做,怎么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很多学者以为自己是农民的上帝,以为学者、法律、政府相对农民和“农民集体”而言对农民更好,这真是自以为是。在土地制度的变革上,我们为什么不能将农民的创造法制化和政策化?!为什么总是不要农民参与政策和法律制定,《宪法》赋予了学者这样的权利了吗?学者们应该反省了,是应该顺应农民意愿并尊重农民的创造安排制度,还是顺应西方或政府或资本家来安排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应该从农民利益最大化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实践来安排土地制度,还是从老皇历和书斋里找制度。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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