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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最高检察院于2008年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据说在这一模式之下已有7名外逃贪官被成功"劝返",显示出该模式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12月14日《长江商报》)
从理论上说,"劝返"模式的确是最能体现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法子。但问题是,"劝返"的成功几率太低,简直低到令人无法期望的程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潜逃国外。按最高检察院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贪官)是200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多。"无论是4000多,还是200多,7名被"劝返"者都是"极少数"。如果"劝返"模式是有效的,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贪官当初为何要处心积虑地出逃?
笔者曾在检察机关工作了9年。其时的海南流传着一个段子,"中国有个海南岛,三个省长在坐牢,六个厅长已外逃,两个处长卖情报。"时间一晃十年过去了,六厅官一个也没有被"劝返"回来。
这些年倒也真有成功的例子,比如余振东。只不过,那是"遣返",而不是"劝返"。被美国遣返回国内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后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刑12年,并被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而余振东涉案金额是4.83亿美元,依法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数额,判处余死刑当绰绰有余。但法官的内心其实很清楚地知道,此案的法律依据,已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更主要是中美两国方在遣返余振东的谈判桌上所达成的协议,更确切地说,就是中方为实现"遣返"的目的对美方所作的"从轻判处"的承诺。
笔者承认"遣返"或"劝返"外逃贪官的的"务实"之举,10年也罢,无期也罢,如果外逃贪官不能回国受审,一切都是空谈。就个案上来说,"弄回来"比任由"外逃贪官"在外逍遥肯定利大于弊。但亦不可否认,"劝返"更多取决于外逃贪官的"良心发现"或"勃然醒司悟","遣返"则更多取决于贪官外逃目的地国与中国的司法协议或就个案所商定的具体协议,而通常,这些协议的达成总伴随着中国一定司法主权的让渡。如此"高昂的司法代价",对于中国整体的法治建设、法制统一和司法公信所带来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
也因此,我们固然可以承认"劝返"或"遣返"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却必须将遏制外逃作为工作的重心。"劝返"不可期待,立章建制、堵塞漏洞,把贪官堵截在国门之内却是我们现实能做的更为关键的工作。
作者系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