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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日前透露,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今年开始,北京法院系统将全面推行“案件比对系统”,以判例的形式保障同案同罚。
司法无非是就纠纷争议而给出正义的尺度。没有什么比“同案不同判”,对司法公信度更有杀伤力。对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无论主事者如何为其合理性背书,均无法抵挡来自公众和常识的质疑。正因为此,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即使成文法高度发达的国家,亦对判例给予一定的承认和尊重。考虑到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水平尚有不足,由高级法院出面组织本地区司法体系的案件比对系统,显然是合适之举。
案件比对系统虽言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必将收到减少法院“讼累”的效果。在诉讼量激增的形势下,这一效果不能被简单地轻视为“副产品”。毕竟,“案件太多”不能成为拒当事人于法院门外的理由,但数量与质量矛盾律,却同样是审判实践中回避不了的问题。得益于案件比对系统,法官从同行智慧和类似先例中寻找启示及其中的规律,既受到“先车之辙”的羁束,也可收到“后车易行”的利好,大大提高裁判的稳定性和效率。许多人对法治发达国家那些法理并茂、鞭辟入里的判决书称道不已,事实上在那里,法官也并不是逢案必作精深推敲,对情形简单、重复多发的案件,往往遵循先例、作出“萧规曹随”的简易裁判文书,从而把更多的精力专注于解决“疑难杂案”。
案件比对系统,亦能为民众带来便利。因裁判稳定形成的规则恒定与境遇公正,乃是身陷于纠纷之中的当事人的最大公共福利。不仅如此,稳定的裁判会提高某类行为性质与后果的可预测度,发挥是非判断和行为指引功能,有利于人们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性选择。而且,由于法院的判决已明确摆在前面,而且它不会轻易改变,对照这条红线,争议双方协商起来就会更容易找准结合点,因此即使与他人发生争议,也可以更有把握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争议。由此,司法即使不出面,却可稳占正义枢纽的位置,发挥“四两拨千斤”之力。
司法进步如此,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如此。在现代中国,随着利益冲突日益复杂,也许我们没有资本去做大的“折腾”,却十分需要采取更多这样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使得全局的良性改善获得容身之处和发酵之机,从而以点带面、突破瓶颈、涌流活水、撬动进步。如廉政制度中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春运购票的“票务信息联网与公告”、官民互动中的“人大代表联系点”等。为此,我们需要的是勇于改进的诚意、抓准肯綮的能力与勇于实践的魄力。
案件比对系统在北京法院内部全面推行,但是否对公众开放,外界还不得而知。然而,根据判例法的机理,只有判例是充分公开的,它才能发挥指导审判、指引公众的作用。否则,如果公众和律师对“什么样的裁判已被列为判例、什么判例会影响法官认定案件”等问题无法知晓,审判过程便会因此裹入新的不明因素和未知变数。因此,案件比对系统与判决书上网公布一样,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要向公众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