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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网友调查躲猫猫符合法律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8日08:41  新京报

  作者:赵继成 王石川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 事件

  2月12日,在押人员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当地警方最初通报死因为李荞明在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撞门框所致,消息一出,舆论哗然。随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友组成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调查,因检方拒绝其会见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不仅没能平息争议,反而引发政府作秀与涉嫌违法之争。

  “保持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

  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不违法

  新京报:宣传部门组织网民成立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调查,这种行为遭遇了是否违法的争论,你怎么看?

  刘仁文:我觉得不能说它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以说,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如果出于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渠道,来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网民调查并不取代司法调查。

  新京报:有人举例说,一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做企业劳工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都是很正常的。

  刘仁文:我同意这样一种思路。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举措,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就违法,这与限制公民私权利的思路是不同的,后者除非法律有明确授权,否则国家机关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私权利。

  法律解释提倡一种目的性解释,就是要根据法条在适用时的目的、意义和所要保护的利益来解释,看它最终实现了什么效果。如果从宪法上能找到这种合目的性的条款,行为本身又不是为了干涉司法独立,而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即便表面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是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宗旨的。

  新京报:有人可能不同意,说你去企业调查,是秘密进行,而进看守所是上级打招呼的,涉嫌以权代法?

  刘仁文:这倒是个问题。前面你例举的那些调查基本上没有障碍,但网友要参与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看守所却是封闭的,如果没有宣传部门出面牵头和协调,恐怕是进不去的。不过我的意见非常明确,这种吸纳民意的举措总的来说是值得肯定的,只要这种介入不影响司法独立,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不仅不违法,而且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不能因为看守所的特殊性,就拒绝社会监督。当然,如何使这种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是下一步要讨论的。

  借鉴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新京报:虽然网友进入了看守所,检察部门却拒绝网友见犯罪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你怎么看?

  刘仁文:对于网民调查这种做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也没有明确赋予权利允许这么做,这个时候,司法的能动性应该根据宪法里的“依法治国”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允许做这个事情,而不能囿于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执法习惯和思维,一拒了之。遵循的原则就是前面我所讲的:凡是不利于公民的,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做;凡是有利于公民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

  在这方面,也许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能给我们一些启发。1981年,英国伦敦南部布瑞克斯顿市发生大规模骚乱,事后,斯卡曼大法官率领的调查小组在报告中认为,骚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地黑人社区对警察的愤恨,并建议应当加强当地社区对警察羁押的监控。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怀疑情绪,针对警察羁押机构的独立巡视制度开始建立。经过不断完善,最终在2002年的《警察改革法案》中,将羁押的独立巡视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

  巡视员是从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他们的探访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刻进行,法律要求警察对巡视员探访警局的临时羁押场所提供迅速的放行。巡视员可以与被羁押人自由交谈,询问其近况,确认其明确知悉在警察局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享有法律咨询以及通知外界其被羁押的权利。

  此外,像国际红十字会对战囚的巡视工作机制也有类似的功能,那就是增加对这种神秘而不开放的场所的社会监督。

  新京报:侦查机关会提出异议,说侦查阶段为了办案,需要保密?

  刘仁文:只有这一个理由,说见了以后会串供、会导致毁灭证据,影响案件的侦破或诉讼程序的进行。但这个是可以技术解决的,比如办案的民警站在旁边,限定谈话的具体内容等。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外人。可以设立必要的批准程序,但前提是确认这是嫌犯的一项权利,原则上应当批准。会见既包括基于满足亲情需要的亲人,也包括基于监督需要的社会其他人士。尤其是当办案机关已经搜集好证据甚至侦查结束、完全不存在毁灭证据和妨碍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时,更没有必要禁止见人。国外和境外都规定可以根据案件不同的发展阶段,允许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

  将来应该立法,明确一个原则,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鼓励一切适当的民意监督。以这个原则为指导,去细化我们的立法,不能细化的,再按照这个原则来解释法律,找出路径。前面说了法律解释的目的性原则,还可加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解释的体系性原则,也就是说,在找法和用法的过程中,要从宪法的高度、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宗旨来判断,看看我们究竟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能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新京报:我们现在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让网民见嫌疑人,连亲属也不让见。

  刘仁文:这已经是司法实践中见多不怪的一个现象了,尽管这种做法非常不妥。

  大家想一想,在没有判刑之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尚是无罪之人,那些已经被定罪投到监狱里去的人都可以允许家人探望,为什么无罪的时候不允许?过去我们太强调办案机关的方便了,老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关起来什么人都不让你见,不是又安全又便利办案吗?这种做法和观念已经不适应这个权利的时代了,应当加以改进。一个人被抓起来,一家人都着急啊,这时候你可以说基于办案的需要,不允许他们交谈案情,但应当允许他们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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