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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阶段开始,法院就要有效制约
新京报:有人担心,网民或者媒体参与调查,会影响司法独立性,你怎么看司法独立性与舆论的关系?
刘仁文:司法独立性与舆论,二者既有冲突的时候,也有一致的地方。司法有自己的尊严和规则,司法机关办案不能唯民意是从,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应有其独立的品格。但从另一个层面看,在不影响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一定要尽可能多听民意。这里还涉及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不强,那就更应该加大民意对司法的监督。
司法独立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正因为其他权力的干扰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才强调司法独立性。所以,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就不能以司法独立性为借口,拒绝民意的监督。
新京报:民意应该怎么对司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侦查阶段,比如对看守所的监督?
刘仁文: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论著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并没有作为一个重点来加以关注,主要是从检察阶段算起,才开始比较细致的研究。但如果你看看英美等国家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书籍,警察的侦查阶段是占有很大比重的,比如警察的权力怎么使用,搜查、监听、警察圈套等如何规范。
特别在我国,由于警察的权力较大,在刑事诉讼中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打官司到最后还是要打证据,到底是被刑讯逼供死的,还是玩躲猫猫死的,只有靠证据才能说明。在搜集证据、发现真相上,公安机关是中心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人权保障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刑讯逼供、腐败发生,那后面再怎么设计也用处不大。
新京报:我们不是总说,刑事司法要以法庭为中心吗?
刘仁文:我们说刑事司法要以法庭为中心,不要误会它,它指的主要是建立法院对检察院和警察机关的制约,法官要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这其中不仅仅是指定罪判刑,而且包括审前羁押或开释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在多数国家不管是抓还是放,都是要由法院来决定,而大陆,是否拘留警察说了就算,逮捕虽然要报检察院批准,但检察院欠缺法院这种开庭的公开听证方式,当然也就影响决定的质量。
强调以法庭为中心,就要从侦查阶段开始,建立法院对侦查机关的有效制约,使有关的诉讼主体和当事人能在法庭这个剧场内以演员的身份得到表演的机会,如是否拘押,由法院来决定,这就要开庭,既然开庭,就要双方展开辩论,并允许媒体和公众参加旁听,这就有了剧场的表演,既有演员又有观众。我们现在恰恰在侦查阶段缺乏这样的机制,比如律师本来是演员,却没机会出场,在批准逮捕的时候,也没有民众来做观众,监督力度自然大大减弱。
要逐步改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
新京报:对于加强侦查阶段的监督,尤其是对看守所的监督,你有哪些建议?
刘仁文:第一,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拘留期限要大大缩短,国外一般为48小时,过了这个期限要继续关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而且不能因为一次法院裁决羁押就一直羁押下去,要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允许开庭以便决定要否变更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对监听等秘密侦查措施也要纳入法院的裁决范围,当然此时可不公开审理,接触案件的法官更不能泄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从与国际接轨来说,要把律师的介入从检察机关提前到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希望能在这点上达成共识。律师介入也不要等到把人送进看守所,那样太晚了。只要警方抓人,就有义务给被抓的人提供免费的通讯电话,让其与家人联系,请律师来帮助他。要规定死一条:没有律师在场,警方的问话一律无效,不得作为下一阶段的证据使用。
第三,要改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将目前的公安机关自己管理看守所的体制改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包括改进现在的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使之真正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对看守所的设计予以改善,不能让讯问人员无遮拦的与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谈话,而是要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如通过栏杆隔开来问话,使刑讯逼供难以得逞。
第四,目前很多刑讯逼供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一个留置制度,抓到人后,留置起来,这段时间是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因此,要把留置纳入刑事强制措施的视野,只要抓人,就要毫不迟疑地送往看守所。
第五,要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实行羁押场所的巡视员制度,巡视员可以根据民众的投诉或自己掌握的信息,随时进入看守所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巡视,可以要求见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看守所不得拒绝。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