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敏
《拆迁条例》正在讨论修订,这次修订的直接动因被认为来自北大五名法学教授的建议。这个说法其实不准确,五名学者的建议有两个选项:撤销或者修订,修订的建议被采纳,撤销的建议完全没有纳入考虑,什么原因不知道。
条例修订异常艰难,专家解释说这是因为阻力太大。阻力不仅大,而且多。阻力具体来自哪些方面,谁以及为什么在阻挠条例的修订,我们无从知其详。但有一道阻力,大家都没有意见,那就是地方政府。
土地是地方财政的支柱性来源,地卖出去了,钱也拿到手了,拆不下来,地方政府很难办,而且老是拆迁“卡壳”,房产商不愿来,财政难免受影响。所以很容易理解地方政府的阻力。
然而,拆迁已是很不得人心,各地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极端如自焚者也非一例。地方政府面临的压力一点也不比财政压力小,处理不好的地方,行政首长还可能被问责乃至辞职。按理说,这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反阻力。不过从条例修订情况看,反阻力显然抵不过阻力,我想,这就是地方政府的阻力观。
地方政府的阻力大到什么程度,其实不可一概而论。1994年分税制改革,税收大头归中央,当时的地方阻力也很大,怎么解决的呢?据公开报道说,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当时跑遍了17个省市自治区,与每个省份谈判,苦口婆心、软硬兼施。我当然不是说国家行政首长也要每个省市跑一遍,做《拆迁条例》修订的说服工作,而是说对地方政府对条例修订的阻力度应进行理性评估,地方阻力不是不可以改变的,甚至未必是决定性的,假如修订后的条例依然通不过,板子不该全打在地方政府身上。
除了地方政府之外,还有哪些阻力呢?我们可尝试分析。
比如土地制度。我们实行的是国有土地制度,土地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所以你只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有一定年限),没有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卖给房产商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不是你的房子,但是土地不是你的,所以政府有很多理由让你交出地。可是,不可能存在不依地而建的悬空房,所以房子就得拆迁。这就是拆迁的土地逻辑。
比如司法制度。拆迁纠纷大多因为补偿谈不拢,房屋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事,若要打官司,就是民事官司。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不受理此类民事诉讼,被拆迁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公民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规定补偿50万而只补了48万,就可以告到法院,如果政府按规定补足了,你即使认为补偿极不合理,也没法告。
比如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都没有给出具体说明。谁来界定公共利益也是问题。政府来界定,就不能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法院来界定,司法独立与公正就得保证;在有些国家,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而是议会等代议机构,相当于我们的人大,那么代议的真实性就需保证……“公共利益”简单四个字,几乎关联到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多种制度安排,解决起来不会比土地和司法制度简单。
“比如”的名单当然还可以再罗列下去。其实修改拆迁条例的阻力究竟在哪,反推比正面罗列更能得出答案,只需问一问:为什么公民个人要弄到自焚、自残、自杀等以肉身抗议拆迁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