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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赵作海积极求偿本身就是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7日07:35  新京报

  轰动全国的赵作海冤案尚未结束。在河南法院给予赵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65万元后,因赔偿款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经过再三犹豫,赵作海决定再向有关部门索赔65万元。

  赵作海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吗?或许这种追求,本身的意义更重大。

  首先,分析一下65万元的赔偿是否合法合理。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赵入狱期间的国家赔偿标准为:被羁押一天相当于全国职工一天的平均工资,依此标准计算,法院确认赵十一年冤狱的国家赔偿额为约50万元,而法院给了65万元,这多出的15万是所谓“生活困难补助”。

  今年4月刚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政府的违法行为致公民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一法律到12月1日才能实施,赵案并不适用。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又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法定赔偿,它与民事赔偿截然不同,它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来赔偿,不允许双方自由协商赔偿标准。所以,赵作海目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另一角度看,法院的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虽然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有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味,如此操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这可能作为一个示范案例,为将来的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提供参考。15万元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基本相当,可以说本案开了一个不错的好头。

  其次,虽然国家赔偿范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但赵还有希望得到其他层面的精神赔偿。赵之前受到警察的严刑逼供,手段极其残忍,赵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目前,三名警察已受到刑事追究,赵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的警察、甚至更高的案件负责人承担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这是于法有据的。

  再次,赵作海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细心人会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起先刚刚出狱的赵作海对国家赔偿多少,表现的是逆来顺受,他向媒体表示:“政府给我多少我要多少,怎么都行。”而赵的亲属表现得更积极。但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赵是受到了“撺掇”。因为赵已经被囚禁了11年,这中间中国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巨大的进步,人们更加珍视自己的自由权利。赵的一位亲属说了段很有水平的话:“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但是(目前的)赔偿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

  这段话的法治理念正是精神损害赔偿被写进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法理基础;当这种理念出现在一位普通村民口中,当这种理念成为中国人的共识,新的立法中必然有所体现。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基石,公民在没有认识到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之前,这种权利不可能被法律所体现。

  所以入狱11年的赵作海起先对自己的权利很麻木,但令人欣慰的是,在出狱一周之后,赵的权利意识很快“跟进”,敢于对法院的决定说不。囿于《国家赔偿法》尚未施行,赵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未必能够实现,但当一个出狱仅一周的前死缓“犯人”,敢于积极主张权利,我们对法治的未来就应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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