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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湄公河安全跨国合作可学多瑙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5日07:26  新京报 微博

  可以充分借鉴“金三角”打击制毒贩毒的国际合作成功经验,把“反毒”合作经验,扩展到金三角湄公河航道安全上。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在西双版纳召开会议,研究处理“10·5”我国货船遇袭事件有关事宜。会议明确,要“尽快建立中老缅泰四国维护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四国合作机制”,是迈向湄公河航运安全一个重要构想,若能顺利实施,有望重启“10·5”惨案后已经停摆至今的湄公河航远,并在未来航运中长期保持安全态势。为这个目的,有必要深入了解国际河流的共性与特殊性,以保障合作机制有效实施。

  与国际河流一样,“一江流六国”的澜沧江—湄公河,在不同区域,时为“内河”,时为“界河”,都存在“主权识别”问题,易生争端。跨国警务合作,需要辅以多层次的区域合作协定。以“一河流十国”的欧洲多瑙河为例,光是涉及这一国际水道的国际协议就有十多部,建有统一的“多瑙河委员会”,有的协定甚至吸引了非流域国参与,如《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约》中,俄罗斯就是公约成员国。湄公河目前只有《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不足以支撑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国警务合作的深入。

  另一方面,湄公河有其“特殊性”,在“金三角”区域呈现主权或主权管理盲区,而且这一“盲区”局势由来已久,为国际社会所公认。“金三角”指的是泰国、老挝、缅甸三国交界的一块“三不管地带”。这次“10·5”惨案就发生在大“金三角”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在“金三角”无有效主权管理区,把湄公河当作“内河”或“界河”的警备合作模式,是难以移植过去的。

  要取得“金三角”主权盲区的安全航运保障,可以充分借鉴“金三角”打击制毒贩毒的国际合作成功经验,把“反毒”合作经验,扩展到金三角湄公河航道安全上。在中国、东南亚与联合国的《1993年禁毒谅解备忘录》框架下,达成了《次区域行动计划》,展开了跨境执法合作。2004年1月,东盟与中国签署了一项备忘录,从单纯的打击贩毒,扩张到了打击恐怖主义和洗钱等跨国犯罪,合作方式包括信息交换、人员交流与培训和执法合作等。现在,也可以循着这一框架,把多边合作,扩张到打击“劫持商船贩毒”这一新犯罪。

  湄公河是中国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最重要的运输通道之一,中国在过去二十多年为开通这一贸易航线投入了巨大的前期投资,“金三角”主权盲区已经构成了对我国及东盟各国“重大利益”的破坏。作为本区域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作出更多的努力,比如在跨国警务合作中多出一些财力,在设备升级及信息基础建设中,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和协调、甚至主导该区域跨境警务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和静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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