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讲嘉宾: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点评嘉宾: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李汉军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卜卫 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教授
周冬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刘晓颖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高欢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
皮艺军:应从立法层面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少年司法不应有惩罚
王平: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宽恕就没有社会的未来
李汉军:难跟学生解释嫖宿幼女罪
卜卫:现阶段青少年性教育强调预防犯罪 不提保护权利
周冬梅:家庭关爱缺失可能使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刘晓颖:保护未成年人要有灵魂 不能只靠表面条条框框
高欢:美国少年犯平时上课周末服刑 长大不被社会歧视
(论坛学者看法不代表新浪观点)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欢迎大家光临蓟门决策论坛这一次研讨的主题是“迷惘的青春——转型时代青少年犯罪与保护”,之所以要做这样一期选题,是因为最近网络上所热议的嫖宿幼女案,这个案件不是一个个案,各个地方频频发生,而深度问题是在这个转型时期青少年自身迷惘,社会也迷惘,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日益复杂,所以我们研讨这个问题。
今天的主讲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点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平教授,他兼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等,多样的学术职务,在青少年犯罪这一块颇有研究。第二位是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汉军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客座教授等等。第三位是卜卫教授,她是社科院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的主任。第四位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周冬梅女士,她是一个实践、理论都跨界的,尤其对青少年犯罪有研究的专家型学者、学者型专家般的人物。第五位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著名律师刘晓颖,大家欢迎!最后一位嘉宾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行政司法学院副教授高欢,大家欢迎!
按照既定程序我花5-10分钟左右把背景知识介绍给大家。
浙江永康嫖宿女生案、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幼案接连在网上曝光。还有更多这样的案件在最近频频爆发,据新浪网的微博调查“你是否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有7万多人参与投票,90%以上的人赞成废除。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是校车事故、免费午餐、微博打拐等。
《中国留守儿童日记》里说:饿着肚子,一直挨到下午放学。我饿得好像连肠子都不在了。我想对妈妈说:“你只生了我和弟弟,没有养育我们,你根本没有尽到一个母亲责任!”她说的每一句话都让我生气,我已经生气得想打人了,恨不得把所有的东西都扔掉!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1999年4万,2008达到了8万。犯罪特点是:第一低龄化;第二文化程度低;第三暴力型居多;第四团伙化趋势。另外未成年犯罪比例逐年提高,从百分之六点多提高到百分之十一点多。
全国留守儿童近5800万,即四个农村儿童中有一个多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问题有:教育。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初中阶段,14周岁留守儿童在校率仅为88%。第二是安全。全部留守儿童中,父母外出,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超半数。80%留守儿童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据公安部门统计被拐卖儿中,第一是流动儿童,第二是留守儿童。第三是心理。因为父母不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留守儿童很容易沦为犯罪未成年人,据北京房山法院公布,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儿童”占六成。这不是他们的过错,而是社会的过错。
外出务工,命运也难以改变!一方面农村里有大量的儿童留守,另一方面他们无法融入城市。2000年上海市与外省市户籍未成年犯人数比6:4,持续到2002年。2003年始,比例倒置为4:6,持续到2004年。2005年比例为3:7。10个少年犯中有3个上海籍、7个外省籍的。已经倒过来,这是一个大问题。
农民工二代融不进城,回不了家。下一代问题搞不好,这个社会后续哪来的力量?
“问题少年”滑向犯罪边缘。全国“问题少年”大量出现,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0%左右。
皮艺军说治少年心病,先治成人和社会。现在有请皮老师。大家欢迎!
皮艺军:现有法律忽视成年人权利
皮艺军:谢谢何老师的邀请,我从两方面讲:一是谈一下现状,二是谈一下青少年犯罪和少年保护的认识和实务上的误区。
“严打”说法是对暴力的依赖
今天的题目中有一个定语“转型期”,现在社会的转型,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文化上的转型从80年代初就开始,转型期对转型期的变化反应最快的时候哪一群人?是孩子,因为青春期的孩子心理特点是敏感性,对外界的敏感反应最快。刚刚改革开放后青少年犯罪突然飙升,在中国社会中研究犯罪是需要批准的,中央允许我们研究犯罪才能研究。1979年后一批压抑多年的学者成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青少年犯罪研究。
PPT里谈到暴力严重性,青少年犯罪上升比例没有超过成年,也就是说青少年总体犯罪比例并没有增加很多,但最引人注目的是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非常严重。几个中学生为了筹钱上网把一个出租车司机绑在车里、堵上嘴,把他踩在脚底下,然后北京城一个地方埋人。这里面到底是他们生性残忍还是文化影响有待研究。这种暴力的发生使我们看到孩子在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一种冷血的情绪。如果讲深一点,这个文化是什么文化?政治背景和政治文化基本的定义,中间的关键词是暴力,国家是在暴力中产生,政党是在暴力中诞生。到现在为止,把常规性的法律运作严厉打击,“严厉”这样一个副词说明对于暴力的一种依赖,即使现在提出“宽严相济”无非是想修正过去只讲严不讲宽,但这种“宽严相济”好像什么都没有说,任何一个国家都讲宽严相济,这只不对过去一味追求暴力惩罚的修正。
少年犯罪中的物欲性的动机很强,以前少年犯罪无非是一个游戏群体,“少年犯罪无预谋”是国际公认的,这种游戏性的行为方式对于财产没有物欲。青少年犯罪是戏谑型的,是觉得好玩。为什么上街拿着刀子扎人?他说我刚有磨了一把刀,看它快不快。对于这种动机成年人无法接受,但对于孩子来说他的人生和他的犯罪一样,游戏在其中特别重要。孩子物欲的动机强化在于我们这个社会已经进入商品社会,对于钱财的要求更多。当然犯罪主要是暴力、财产外,还有性。性在孩子中并不是很严重,但在少管所会发现很多少年强奸犯,他们背着强奸犯的罪名在少管所被判刑。比如其中一个孩子跟女孩谈恋爱有性关系已经有一年以上的时间,突然某天他们喝酒,男孩子的朋友一起群奸结束。女孩回家后觉得自己吃亏,就告他们,他们全是强奸犯。
因为我们没有一套独立的、区别于成人的少年司法制度,于是我们就无法用一种独特的视角去看。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就叫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里包括了所有的成人犯罪。英语国家对青少年犯罪专门造了一个词,为什么?虽然是青少年犯罪,但这个犯罪不是那个犯罪。而中国却不是这样。
在青少年性教育方面信息严重不对称
嫖宿幼女。我不知道是哪个立法专家定了这样一个罪名,什么叫嫖宿?成人与未成年人的性关系都是强奸,加“嫖宿”是什么意思?意思是我给钱了,就合法了?我不知道制定这个法律为什么要取这样一个名字和罪名。嫖幼其实是奸幼。我去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有一个法官是中国通,他说澳大利亚有些男人非常坏,他们到中国猥亵男孩。他说中国的强奸罪针对的对象、被害人都是女性,这个不会定罪。由此他们之间口口相传,有这方面恶习的男人到中国来做这种事。他建议我回来赶紧跟立法者呼吁一下。提到嫖宿幼女,这里面又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嫖宿幼女?我也研究卖淫问题,中国没有红灯区,可只要到了中国大地,他到处都是。这种弥漫性使我们必须想出一个办法对待,每次开人大有律师跟我们讨论怎么样改变这种方式。我们提出把扫黄改成管理与打击并重,应该管起来,应该给他们做体检,应该给他们注册。但本届政府任内绝对不同意中国卖淫合法化,我们只考虑到中国马上要成艾滋病的大国。而中国艾滋病传播不像国外,国外是我针管注射,是男男同性念滥交,中国是通过异性性行为。但在这个问题上又是一个权衡,又是伦理和生命的问题。在艾滋病死神面前,生命高于一切,可我们依然顾我。扫黄抓的一些小姐,如果有艾滋病会收留吗?警察会吗?一是没这笔钱,囊中羞涩,不敢收。于是罚完款就放,这些女孩出去后,在她生命的最后阶段疯狂的挣钱享受。这谁管?
对于孩子问题,中国人思想或观念上的混乱比任何其他群体都要严重,不管是在老百姓中间还是在高层。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题目是《应试教育就是去势教育》,中国最有能力的文化是太监文化。这种应试教育去掉了孩子的个性,甚至把男、女生性的美感有去掉了,看那些中国中学生穿的校服就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就要消除他们的性感,免得他们产生性别吸引。有两个初中女生上完青春期教育课从教室出来,一个女生说老师讲得怎么样?另外一个女生说讲什么呀,我们都在三楼,她还在地下室。孩子们说得多么生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一般是存在的,在性方面特别是主流社会正面的性教育,轻轻松松谈不就行了?还得男生看这个图,女生看那个图,翻到第几页,老师讲都讲不出口。
文明所需土壤和犯罪一致 理性看待青少年犯罪
对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定位就是把他们作为打压的对象,79年的方针认为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存在青少年犯罪,认为通过治理、严打可以把青少年犯罪现象消灭,因为这么好的制度怎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但现在可以看到青少年犯罪是社会中的常态现象,没有青少年犯罪社会是很可怕的,比如文革以前。文明所需要的土壤和犯罪所需要的土壤一致,土壤中所存在的要素:开放、变动、改革、转型、人财物大流动、个性的解放、个性的张扬既是文明所需要的,也是犯罪所需要的。所以青少年犯罪是否用一种客观理性的方式看待它?动不动提出法盲犯罪,青少年不懂得法律,进行知识性、机械性的普法,那种普法用知识竞赛的方式,非常无聊。
普法教育应该是法治讲的教育,应该是一种规范的教育,是底线价值的教育,但我们社会中对此是一种误认。
未成年人权利在立法层面就被忽视
最近《北青报》赫然一个大标题:未成年人赋予了四项权利。本身就具有权利,需要赋予?参与权——孩子参与什么?有多少孩子参与了学校归的制定?这里面本身存在着思想权利。《国际儿童公约》明文规定就有40多项,还不包括隐在条文中的,包括言论自由等。我到全国人大讨论为什么不能有一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这次把优先原则采纳了,利益最大化原则没采纳。副委员长说中国国情满足不了孩子这么多权利。也就是说给孩子四项权利也是空的,谁也不知道那四项权利是什么。这里面可以看到总体社会对于儿童权利的基本看法。
我们国家有三个群体的保护法:《老年人权利保护法》、《妇女权利保护法》,都有“权利”两个字,可到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什么意思?立法者认为他们不是独立的主体,因此他们没有权利,连“权利”两个字都没写上。那我们保护青少年的肉体、身体?像动物一样养大?这里面可以看到少年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里面有少年权利和理念的认识。这次刑诉法里有一个特别程序,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有11条,涉及到对他们有附条件不起诉、前科消灭的制度、减少羁押。我跟最高院提少年司法跟成人司法是本质上的区别,是性质上的区别,不是量的区别,不是从轻和减轻的区别。11条中一个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什么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一条都没有勇气写进去。
在专家层里对于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非常混乱,少年司法新星姚建龙在他的书中提到“双保护原则”,社会和儿童权利双保护。双保护原则是可以的,但中国就喜欢这种中庸,问题是你保护了这个,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对少年的保护不可能双保护,如果《国际儿童公约》中写上“少年权利优先”,当跟成人社会发生冲突时怎么办?成人社会必须为它做出牺牲,我们现在不愿意做出牺牲,于是在少年司法中还是这个。
少年司法中间只应有保护不应有惩罚
另外中国传统中有一个“恤幼”,社会是由前人决定社会的价值走向。在最高层的少年司法研究层次中,包括立法专家中,在少年司法研究中还是很混乱,我认为一定要有一个原则,没有原则怎么行?比如没有这个原则,我们在具体的实务中很难操作。比如一个女孩为了得到一个化妆品,他人让她带摇头丸过去,然后给她一包化妆品。这个孩子“明知”是摇头丸给别人带过去。结果被抓,抓捕以后被判15年。这个孩子纯粹是小小的、好虚荣的动机,就要判15年。警察说这已经从轻了,已经是轻缓化了。于是我们看到这个“明知”不是那个“明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写这个原则就可以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对吗?在成人中提这样的话可以。但我认为未成年人就有两个字:保护,没有惩罚。有人说都把他关进监狱怎么不算惩罚?那是保护性惩罚。把一个孩子关到监狱,是对社会的保护还是对孩子的保护?哪个优先?还是这个孩子孩子优先,有两条标准:主观恶性和危险性必须把他关起来。由于这两条标准必须把他关起来,关起来是对他,对他好也使社会受益。这就叫儿童利益优先。我们在刑诉法中间的表述都是“基本上为成人社会的需要”,孩子是其次。在研讨会上我问过很多人,儿童利益优先怎么解释?他们说就是在保护社会的前提下保护。他说完后发现怎么解释都不通。这一条比较难以理解,可我们现在对这条基本没有人敢大张旗鼓说“让社会为此做出牺牲。”现在由于没有这种原则,公检法到底怎么干?现在对孩子的取保候审包括缓刑假释都低于职务犯罪,我们叫什么保护?完全用成人司法。我问了很多少年犯,在里面呆了很多年,他说不是少年保护,判的跟成年人一样,除了不判死刑,批捕令在检察院系统居高不下,用的是成人标准。而这在西方不是如此。
理念是对实操的指导,实操是理念的实现。中国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最后还是一个孤零零的未成年人对抗强大的社会机器,包括律师都不敢跟他坐一块。看美国的庭审,律师跟孩子一直在一起,他知道孩子会吓得发抖,他要在旁边做孩子的支撑。什么保护,根本是没有原则,理念上根本没想通。我们这次也有一个尽量减少他们的拘禁、审前羁押、拘留,这一条写进去了。国外有一个原则,即把拘禁(包括拘留和逮捕)当做一个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所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要注意到这条原则,于是这时候才可以做到。我们是“尽可能减少一点”,还是量的区别。这里面对于少年来说,有一种看法认为过于轻缓化,肯定有轻缓的问题,比如对于少年犯哪些该羁押,哪些不该羁押,有些可能判断不准。当然该关要关,但关时一定要注意这不是惩罚,而是对社会化有利的一种手段。在少年司法中应该是“重重轻轻”原则,所谓重是犯罪主观恶性重、危险性重。少年司法不是以结果判刑,而是以原因。所以我们有一个社会调查制度,根据他的原因而非结果。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刑事政策,叫“三击不中出局”,孩子犯三次罪以后才对他有一个严重处罚,给他们一个机会,给孩子一个机会。
对特殊群体的关照应是法律灵魂
最后我谈一下对少年权利的理解,我每次发言时总有人说我是老愤青。我觉得我不是愤青,愤青应该是比较天真的、而只有一腔热血。我觉得在说到一些事实时更加坚定一点,最起码承认现实,像《皇帝新衣》中的小男孩,现在的社会太少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即怎么样看待法律。我们的法律应该有灵魂,这个灵魂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照,如果法律没有灵魂,那这个社会就丧失了童心和天真。社会确实需要童真、真实与真诚,而且也希望对少年问题的看法能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体制中出现的问题是一种很好的关照,希望大家在这方面有更多的体会。
以上是我的一些想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谢谢!
主持人:皮老师讲的原则问题,原则很重要,比如青少年犯罪,我跟瑞典的监狱长聊天,他说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从来不关监狱。我问如果杀人放火加强奸怎么办?他说“Never”(永远不干这事)。有一系列的措施,会用电子监控,但永远不会把他放到监狱里。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他犯罪,是成年人犯罪,是因为我们没把他教好,我们怎么能惩罚未成年人?这是理念问题。再次用热烈掌声感谢皮老师!
下面有请王平教授做点评,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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