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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宽恕就没有社会的未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8日19:29  新浪公益

  王平: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宽恕就没有社会的未来

  王平:今天很高兴被邀请来到蓟门决策论坛,并有一个机会做发言。

  有一句名言“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这个宽恕是指对人的宽恕,如果对人的宽恕里有一个排列先后次序的话,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宽恕放在第一位,如果一定要排。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宽恕就没有社会的未来,没有人类的未来,一个国家也不会强盛,就像“少年不强则国家不强”,社会就没有希望。所以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在很大程度上我觉得要用“宽恕”两个字,“保护”有主动出击的意思,“宽恕”适当的有一点放任,让他有独立、自由的思维。青少年问题常常用“保护”,那保护青少年干什么?有人说预防犯罪,我觉得更深的层次应该提高到未成年人的独立、自由甚至是解放,甚至是可以提拔到更高层面理解是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从更高层面理解对未成年的越轨行为也好,用不同的表述或者犯罪也好,为什么要对他进行特殊的关照?我挑其中关于我们自己比较熟悉的家庭和学校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存在的严重问题说。

  第一,皮教授也讲到,我国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小孩6岁上学,15岁读完。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有责任、有义务让15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学习,但今天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问题儿童、被害儿童甚至违法犯罪的儿童,留守也好、流浪也好,他们都没有在学校里。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是让这些孩子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我们不是中央最高层,不知道这方面为什么如此难做。农村留守儿童上不起学,现在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那国家有没有财力?十二五规划有一个震惊的数字,即7%的收入用于教育。现在国家经济发展,钱还是很多,钱很多能不能办成实事?能不能把钱用到更加实用的地方?能不能让这些孩子纳入学校的教育系统?这是一个问题,这是第一。第二,一个孩子整天干坏事比较调皮,学校很难管,那以前的工读教育、工读学校是否可以用起来?总之孩子没有进学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二,孩子进学校后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老师片面追求升学率,学习成绩好就是专业学习,专业学习更具体到对你升学有用的学习,对你升学没有用的学习就不重视。这是学校的GDP,那个学校升学率高,那个学校就好,单纯的追求升学GDP。

  整个社会单纯的追求经济发展,追求GDP,但整个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全面成长的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国家决策部门能否进一步制定一些可行性的方案?能不能扭转这样的严酷现实?

  中国人特别看重孩子的成长,学校是,家庭也是。家长认为孩子成才的唯一标志是学生成绩好,然后上一个好大学,最后有一个体面的工作。家庭也是重视GDP,对孩子其它方面不太重视,孩子很痛苦很孤独,心理有问题有些家长不懂;有些家长即使懂,但在巨大的压力下也是给孩子压力。在学校的状态和家庭状态中,仿佛看到中华民族在落后于西方的情况下,在国内相比的情况下,落后他人的情况下不屈不挠和向上的决心和勇气,也放佛看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但里面的负面东西太多。在现代民主、法治、自由的意识下,缺陷越来越明显,孩子的成长是单向性的。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容易被排除,或者主动的退学、逃学,或者被动的被辍学、被逃学,也不排除有些老师甚至希望你走,因为你在那儿对他的升学率有影响。现在家庭和学校双向合力造成青少年成长严重的营养不良,或者营养不全,最后只是学习成绩好。中国学生,我以前以为高中生学习成绩好,后来我才发现本科生也是如此,但其它方面可能有缺陷。还有一个问题是学习成绩好,就是拿不到诺贝尔奖,为什么?主要是缺少独立、创造的意识,好奇心被泯灭了。这是学校教育有问题。    

  第三,法律上对青少年保护,在刑法上我国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关照,都是有优待的,14-18周岁之间基于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优待,比如不判死刑,包括不判处死缓,一般情况也不判处无期,都是有优待的。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反过来对犯罪人要加重,这也是一种双向的保护。但实践中是否一直能做到?这很难说,有的是观念的原因,有的是制度本身原因。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宽恕的空间还是有的。不能说司法工作者没有仁爱之心,主要是在框架内受到限制。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在制度的设计可以专门探讨。

  主持人:感谢王教授!有请李汉军。

  李汉军:难跟学生解释嫖宿幼女罪

  李汉军:非常荣幸,我们的成年人社会仍然没有给未成年人任何发言的机会。我们的评价标准、评价尺度,他们的存在被忽视。豆瓣网上有一个群叫“父母皆祸害”,他们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同样一个问题不认为是父母对他们好,因为这些父母有他们的信仰,逼着孩子做什么,然后说是为孩子好。但小孩不一定,有的孩子能理解父母的心态,配合得很好,可能就成功了;但更多的人在这种压力下崩溃了,找不到自己。    

  王平老师提到高考害人的应试教育问题,一个开放社会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前途,为什么说“少年强则国家强”,因为是把他看成是国民的一部分。而我们的国家领导人还是这一代人里的很多人作为学校的老师、校长、家长,只能指给孩子唯一一条道路去打败高帅富,即靠高考。高考成了就成了,不成了怎么办?有些人没有能力或兴趣爱好,包括农民工二代,他们从小颠沛流离,从来没有上过一次好学,让他在唯一的通道上竞争,这不是开放社会。一个开放社会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各种评价标准,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评价体系。讲到瑞典为什么“Never”?因为评价体系不一样。中国成立了未成年人检查处,已经很特殊了,很优待了,但实体法部分仍然只是一个系统,只能轻一点,只能体现从轻。上次我们在刑法学会上讨论宽严相济政策时,就谈到什么叫宽,什么叫严。从怎么体现宽严相济谈到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就是一条表现:判。我在哪儿想都觉得不对,因为宽严相济是能动的,肯定有宽有严,有些小孩关到监狱不是不可能,不是刑期长一点、短一点或者不适用此刑,仅仅量上减一点。也就是说成年人的药给幼儿吃时用量酌减,还是这样的东西。但是不是针对他的东西?瑞典从来不对他们实行监禁,跟瑞典的犯罪率低有关,瑞典是福利国家,不会有太多的未成年人杀人放火。但不管是轻还是重的问题,这是一个国家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问题,核心是有他的评价体系,而这个评价体系得有未成年人参加,得有他们的发言权与身份。

  关于嫖宿幼女,这个问题是怎么造成的?1997年制定这个罪名时,我讲刑法法课时,学生问我这个罪是什么?我说这肯定是一个竞合关系或者叫法条竞合。明知道对方是幼女和他发生性关系,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白,如果符合这种情况就是一个竞合的关系。除非这个未成年女孩子14岁以下,确实从事卖淫的行业,确实是这个男的不知道她未成年,这时候可以定嫖宿幼女罪有问题,这种解释我自己觉得完全是勉强的替立法者做一个辩护而已。而实践中不是这么理解的。

  主持人:老师给学生输粪就是这样灌的。

  李汉军:立法者是为什么原因制定这个罪?我觉得可能他头脑中很混乱。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援交,但色情行业里有不少的未成年人,立法人员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显然立法者脑袋对这个现象已经把握不住到底是怎么样。在立法者中卖淫本身就是一个犯罪,潜意识里的,法条还没写出来,但认为她本身就是有错的。所以14岁以下的幼女去卖淫也是错的,你已经错在先了,如果有人嫖宿,错就可以抵销一部分。我只能这么来推测立法者的思维或者标准是什么,要不然想不通。因为奸淫幼女罪非常明白的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底线,14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没有性的决定权和强奸没有不同标准,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事情,即使授权也是假授权。出于保护她的最低限制一定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是原来社会的评价标准。但竟然在立法中,也就是说对这一批的失足少女已经有歧视,对她们的保护不那么坚定,有一些动摇。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和保护怎么理解?一方面他犯罪,未成年犯罪的同时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本身就是一种越轨或者是主流评价标准偏离而已,他有自己的评价标准,所以对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在一定年龄下的引导,当然保护包含引导式的保护,包括强制性的措施,必要的时候需要隔离。但对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绝对不能手软。如果现在何兵振臂一呼要修改这个条款,我坚决支持,因为这个条款本身就很荒唐,以前没有被人特别注意过,现在发生过就说明它在保护上的根本是动摇的。

  主持人:可以呼吁。

  卜卫:这个问题已经呼吁了多次,只是再次呼吁。这个法律本身保护的是官员。

  主持人:我的这个老同学搞犯罪学很早,90年就开始,犯罪学会他们是第一届。关于嫖宿幼女罪,我知道的是什么事呢?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现象,有的女孩子发育比较成熟,实际13岁,看起来像17、18岁,而且告诉人家自己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否算强奸?这是第一。第二,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小男孩15岁、16岁,发生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定罪?这种情况怎么办?由于卖淫未合法化,但有一些卖淫场所是客观存在的,结果人家去了以后,碰到实际上是未成年人,实际上已成年,要定她强奸罪,立法者就失去了原则,就搞和谐,两手都要硬。这个情况出来后,朱苏力在网上极其猛烈的攻击。今天来看朱苏力比较英明,他在文章中预测的后果:权贵利用这个、利用那个嫖宿下一代,朱苏力全都写出来了。如果说知识分子对中国社会的贡献,苏力做了很大的贡献。立法对14岁以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客观归罪,不管是否同意,只要和14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行为都是强奸,至于你不知道,在量刑上可以从宽;知道了是量刑问题,客观归罪没有问题,这是我个人的观点。感谢李汉军!

  下面有请社科院卜卫研究员做她的点评,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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