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轩:被砸车主可以和解,但不能没有问责

2012年10月18日02:39  新京报 微博

  ■ 第三只眼

  李建利“和解”了,但西安警方是否“不作为”仍需追问。

  在9月15日西安的反日游行受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10月11日起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索赔50万元;10月15日,其律师称,李已经撤诉。据记者了解,警方通过与李及其家属的协商谈判,“成功说服李建利撤回了起诉”。(10月17日《东方早报》)

  此前,李起诉公安不作为的理由是:在车辆被砸自己被击伤之前,打砸抢事件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并没有看到有警察出来维持秩序,或者说出现的极少量警察根本不足以制止打砸抢违法行为。据此李认为,警方属于严重的不作为。按《国家赔偿法》,特别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李建利是守法公民,他有权在公共场合使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日系车;警方也有义务保护其安全。现在的状况是,抓住行凶者蔡洋的视频,是当时在案发地的便衣警察拍摄的,既然警察在当场可以拍视频,为什么不能亮明身份及时阻止行凶?生命是法律保护的最高价值,任何事由,都不能让公民以身犯险。

  的确,李建利有权“和解”,选择对自己成本最小、速度最快的救济,但这起受到全国关注,也给西安众多市民造成不安的案件,除了“和解”,还应有真相,更应有行政问责。希望西安警方有必要说明——

  9月15日到底发生了什么?当天西安派出了多少警力维持秩序呢?对于人群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而当时包括李建利的车在内的众多日系车,都遭到打砸,甚至当时还有市民自发举牌警示车主,那么为什么没有依法制止暴行?

  西安警方的补偿款是当地纳税人的钱,公帑不能不明不白地花掉。反过来说,如果西安警方不存在问题,为何要急于“和解”?既然可能有问题,为何没能启动调查程序,以及对相应官员展开问责?李建利被西安警方“说服”了,期望西安方面用真相“说服”所有人。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被砸车主可以和解,但不能没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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