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心萍:公平正义绝不容刑讯逼供

2012年12月28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舒心萍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2月2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12月27日《新京报》)。

  《规定》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以便于公安民警在办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那么,刑讯逼供为何会长期存在乃至于“方法手段创新”?笔者以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源于“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司法人员总认为嫌疑人有罪在先,并按照有罪的“前提”来获取证据,这就使得一些司法人员主观上“先入为主”,并采取“先下手为强”的手段;另一方面是源于自身的素质不高、能力不足,面对嫌疑人的不配合,一些司法人员无计可施,为了完成办案任务,私下里擅自“上手段”。

  严禁刑讯逼供已要求了很多年,法律也早将刑讯逼供入罪,但即便这样,刑讯逼供从来就没有自动退出司法舞台,甚至这些年来还花样翻新,各种“准刑讯逼供”盛行,使得刑讯逼供更加隐蔽、更加难以核查。其实,司法人员执行法律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靠刑讯逼供换来的办案成果却适得其反,不仅换不来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作出的判决也缺少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

  如何做到严禁刑讯逼供,笔者以为:其一,要对司法人员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引导司法人员转变观念,增强人权意识,自觉摈弃刑讯逼供等错误观念和各种疑似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其二,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刑讯逼供采取“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不包庇、不纵容、不妥协,严打严查,绝不姑息;其三,司法人员本身要提高能力素质。与犯罪嫌疑人较量,要体现出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作为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要有过硬的心理素养和高超的审讯能力,不靠“上手段”等刑讯逼供拿下案子、获取证据,才是真本事。

  严禁刑讯逼供,既是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更是执法理念和能力素质上的新考验。在一个日益开放、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中,执法办案必须要讲合法性,取证必须要讲科学性。法律赋予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的权力,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措施。作为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显然是知法犯法、错上加错,违背法律要义。因此,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该从自身做起,让刑讯逼供成为历史,让中国法治建设更加完善并走向光明。

(原标题:公平正义绝不容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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