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位维权母亲被逼无奈的上访称为“闹访”“缠访”,于法何据、可心何忍?若当初就能用处罚唐慧的雷霆手段,来处理“小乐乐案”,又何至于有唐慧的劳教之悲。
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两个多月后,“上访妈妈”唐慧收到了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12日,唐慧向新华社记者表示,她对这一结果不服,将提起行政诉讼。
在过去的2012年里,唐慧因“维权母亲”的形象而广为人知。她的女儿在11岁时曾被逼“卖淫”。从那以后,作为受害人母亲的唐慧开始了“步步惊心”的上访、投诉、申报和控告之旅。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这一处罚在网络上被披露之外,舆论大哗。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与倒逼之下,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其理由是“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
其时,不少网友将唐慧的回家视为“法治的胜利”、是“法治与民意双赢”。但撤销劳教决定的理由、事实已注定了今天的“不予赔偿”。稍加细致就不难看出,“撤销决定”并不是基于原劳教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的不当,而是“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这样的处理被认为既照顾了民意,又照顾了永州当地官员的“面子”。
但事实上,法定管道内的救济,只需照顾“法律”本身,而无需顾及谁的“面子”。当年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解决“唐慧案”的实质问题。避重就轻的所谓“人文关怀”固然有助于让一个饱受伤害的母亲尽快恢复自由,但也因此留下了难以定分止争的根子。
如果唐慧这次如期提告,“唐慧案”又将回到原点:一是唐慧有没有上访的权利?回答是当然有。二是唐慧有没有提出错误诉求的权利?而有关部门更应关注的是,唐慧穷尽了法定的救济渠道,仍无法推动问题的解决。最后还是在舆论的支持下,实现了部分公正。基于现行刑法,那些所谓的“嫖客”或涉嫌强奸(幼女)罪,或涉嫌嫖宿幼女罪,却迄今仍无人受罚。至于此案中的司法渎职与司法腐败,也依然悬搁。
不能不再追问永州有关部门一句:将一位维权母亲被逼无奈的上访称为“闹访”“缠访”,于法何据、可心何忍?若当初就能用处罚唐慧的雷霆手段,来处理“小乐乐案”,又何至于有唐慧的劳教之悲。至今仍不思悔,不改过,不认错,又如何能防止下一个“唐慧”的诞生!在此意义上,我们支持维权母亲将维权进行到底。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原标题:支持唐慧将维权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