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发:婚姻不该为“名”所累

2013年08月06日08:28  北京晨报

  “房产证要加我名字,不行咱俩就分手。”“咱俩可谈六年了,就因个破名字,你就要分手?”小峰和小岳恋爱6年,本打算10月要结婚。如今,因房产证上署名的事,两人似乎忘了恋情。(8月5日《华商报》)

  报道里这一对青年男女,为结婚买房,男方拿出10万元,女方掏出15万元,双方正准备结婚登记时,小岳突然提出“买房结婚没问题,房产证要共同署名。”小峰跟家人一商量,得到答复是“坚决不行”,其理由是“按理房子该男方买,现在遇点经济问题,所以才找小岳帮忙,可要署上她的名字的话,让其他人知道了,会觉得我没本事,面子上过不去。”恕我直言,问题主要出在男方。这里,不说旧观念“男女结婚,男方须有房”,仅说“男女平等”,如若男方出10万元,女方也掏10万元,“10万对10万”,就应该共同署名,况且,人家女方还多出了5万元,那就更应该“共同署名”。

  什么“面子”?如果按小峰所言“按理房子该男方买”,现在你男方家庭买不起房,这固然有“房价贵”的原因,但无论何种理由,“买不起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没面子”;而事实是,女方买房“出了大头”,却不让人家共同署名,你是不是准备着将来离婚时也将女方的“15万元”窃为己有?这种“不愿共同署名”,绝不是“面子”问题,说得不客气一点,这是在“抢”,这是在“偷”。

  相对于“白头偕老”而“风雨同舟”,房产署名,只是“小事一桩”,一方面,作为花钱建房或花钱买房的“主导方”,可以主动提出“房产证上署我们俩名”; 一方面,男女双方所出房款各半,“共同署名”,不在话下;另一方面,房产证上署一人姓名也可以,但双方可签个协议,协议中写清楚房产中男女双方各自付出多少钱,以便将来离婚时法院承认没有署名的“另一方”为隐形购买者。    

  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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