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对围观者来说,批评或质疑需要具体的事实依据,否则就成了假想的不公。而对于法院来说,排除选择性从严或选择性从宽,确保个案实现司法公正,才更有底气应对舆情危机。
今年7月发生的“湖南临武瓜农案”曾备受关注,近日还有媒体将之列入“2013断头新闻”之列。12月27日,这条断头新闻有了续篇。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事发当天,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因邓正加妻子黄某谩骂行政执法人员,且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四被告便上前殴打邓正加,诱发邓正加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覆盖了从最轻的管制到最严厉的死刑。要罚当其罪,需要进一步确定故意伤害的细节。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既然由永兴县法院管辖,显见法院已认定此案不需判罚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于一起公众关注的案件,法院似难公开偏袒。主犯廖卫昌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这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未被重判是因为廖有自首情节,故被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3人的判罚都在十年以下,法院的解释是结合自首情节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从轻”是在法定刑内选择较轻的刑期;减轻是在法定刑下选择更轻的刑期。在法律适用上,永兴县法院对此案的判罚并无明显不当。
面对城管“打死人”案件,在舆情上很容易让网民联想到摊贩反抗暴力执法“杀死人”案。两类案件中,刑罚的适用也不尽相同。但必须指出,量刑问题得因应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一并作综合考量,简单比较其实并无意义。摊贩反抗暴力执法“杀死人”固然有被重判的案例,也不乏认定“正当防卫”而被脱罪的个案。对围观者来说,批评或质疑需要具体的事实依据,否则就成了假想的不公。而对于法院来说,排除选择性从严或选择性从宽,确保个案实现司法公正,才更有底气应对舆情危机。
相关报道见今天17版
(原标题:湖南瓜农案要经得起舆情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