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
作为国际社会加强濒危物种保护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控制濒危物种国际贸易规模、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一方面对多种动植物资源的持续下降表示忧虑,另一方面又试图加强对世界公共资源的控制,积极致力于推动CITES公约扩张,使之从管理传统意义的濒危物种扩展到大宗贸易的海洋渔业和木材物种。
这场持续十多年的拉锯式谈判在2013年CITES第十六届缔约方大会出现突破,五种见于常规贸易的鲨鱼被列入公约管制范围,这一规定今年9月开始实施。大会同时还通过了关于公海渔获物进出口管理的海上引进决议,要求来自公海的物种跨越国境必须遵守一套明确但极为复杂的流程,这使世界渔业资源利用面临新的挑战,并可能逐步带来世界性的行业重组。
需要看到,这些新的管制措施,并不仅仅意味着相关物种要取得一套进出口文件才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更重要的是,缔约国必须了解某一物种的资源状况,确认贸易活动不会威胁该物种的生存,才能据此发放适当数量的进出口文件。CITES公约会对各国是否在发证前进行适当评估进行履约审查,并对被认为履约不利的国家采取限制甚至禁止相关物种国际贸易的惩罚性措施。此外,在五种鲨鱼历史性地列入公约管制范围后,由于各类鱼产品在分割处理后难以鉴别,将导致更多的渔业物种根据CITES的“物种相似性原则”被列入管制范围。
勿庸置疑,了解某种资源的基本状况,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努力方向。但是应该看到,包括我国在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远洋渔业的发展历史并不长,缺少足够的资源调查数据,也是客观现实。
如果不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渔业资源调查体系,逐年积累资源数据,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海上引进和进出口的规定,缔约国将无权签发证书,失去资源使用权。这也意味着原来长期掌握远洋渔业主导权的国家将巩固对公海资源的掌控,逐渐一家或几家独大。发展中国家的远洋渔业活动存在被逐步瓦解的危险,进出口贸易将受到严重制约。
今天的投入是明天权益的保障。多年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尚不发达,为了和平利用太空资源,就致力于发展卫星、火箭等,这才有了今日航天事业的繁荣,也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全面进步。远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是满足十三亿人食品需求的重要来源,更是实现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着力点。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维护远洋渔业权益的重要性,尽快加强对远洋渔业资源的全面调查,积累第一手数据资料。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掌握国际谈判的话语权,才能保证我国对远洋渔业资源的长远使用权益。▲(作者是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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