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郑根岭
悬赏怂恿小学生跳楼,显然与教师应有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不符。就严重性来看,这件事已经超越了道德谴责的层面,可算是一桩刑事案件。
武汉一小学班主任领了工资很高兴,悬赏50元鼓励四年级学生从教学楼二层往下跳。一名12岁男孩响应“号召”,在班主任和同学的“加油”中跳下二楼,造成左小腿骨折。这一幕,事荒唐,人可恶,不光指这位班主任,还包括善后不当的学校。
网友骂班主任奇葩、变态、脑残、可恶,都算不上过分。作为小学老师,除了“传道、授业、解惑”之外,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也有一份责任,而跳楼对于12岁小学生的危险性显而易见,劝阻、防范、加强安全教育才是正道儿,岂能拿金钱去刺激和怂恿?更荒唐的是,这位班主任竟然还带领班上同学来到一楼操场仰脸欣赏这个“精彩”场面,为跳楼学生“加油”。
没有证据表明男孩跳楼是为了得到那50元钱,更大的可能在于想要表现出听班主任的话,同时也向同学显示自己有本事。这当中的关键在于,悬赏者是班主任,不是一般的路人甲;他说出来的话,当然对班上的小学生具有诱导作用。
当然,也不必“一扫把抡倒一圈人”,否定整个小学教师队伍。不过,虽然仅为个例,也足够为全国所有小学校和老师敲响警钟。悬赏怂恿小学生跳楼,显然与教师应有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不符;而具体到师德建设,平时经常性的要求强调貌似空洞,可一旦遇到类似事情,就变得实实在在了,只可惜这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其实,就严重性来看,这件事已经超越了道德谴责的层面,可算是一桩刑事案件。此事中,班主任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跳楼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却故意悬赏怂恿小学生跳楼,并且眼睁睁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左小腿骨折”只要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就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这样一来,这位已经被学校开除且去向不明的班主任,也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在刑事责任之外,还少不了民事赔偿,因为学生家长为治伤已经花费了两万多元,更遑论辞职误工损失了。
相对涉事班主任的可恶,武汉这所小学的善后更难服人。此事发生后,该学校只是把涉事班主任开除了事,并且推诿责任。从法理上讲,这件事是在教学时间发生在学校,悬赏学生跳楼者又是该校班主任,因此学校未能履行正当的在校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向那位班主任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款。反观涉事学校,一心光想着推卸责任,保护自己,这种应对路数,与屡被曝光的“临时工”现象如出一辙——看不到半点儿教育管理者的责任和担当。
相关报道见A23版
(原标题:“悬赏小学生跳楼”岂止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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