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拟进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礼金罪”,取消了“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堵住了反腐法律的渗漏。将压缩灰色空间,拉低反腐的高压线。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
“收受礼金罪”拟进入刑法,不仅是用以规范官员的“礼尚往来”问题,而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短板问题,它将实实在在地降低了官员职务犯罪的门槛,编密了制度反腐之网。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官员非法收受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一观点曾被最高法、最高检写进司法解释中,即“贪赃并枉法”才构成受贿罪,“贪赃不枉法”不构成受贿罪,而往往只作为违纪来处理。
这一法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官员接受贿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侵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公务行为的正当性,应该作为犯罪予以追究,而不必考虑受贿之后官员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目前的立法短板,也给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定罪带来困难,司法机关不仅要举证官员接受过贿款,还要证明事后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事实上,目前腐败案件中行贿受贿手段呈现隐蔽化、多样化、长期经营化,很少是“一手交钱,一手放权”的一锤子买卖,可能到东窗事发时,官员也未必有具体的“为他人牟取利益”行为,但恶劣的社会危害已经造成了。甚至还有个别官员希望钻法律空子,通过“贪赃不枉法”“拿钱不办事”来规避法律的惩罚,其主观恶意更大。
从纵向比较说,中国从唐代开始,就把“贪赃枉法”与“贪赃不枉法”一并作为犯罪打击。从横向比较,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将为行贿人“牟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比如韩国的刑法典规定:“公务员或者仲裁人,收受、索取或约定与职务有关的贿赂的,处五年以下劳役”;“接受贿赂,而实施不正行为者,处一年以上劳役”。
目前,拟进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礼金罪”,取消了“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堵住了反腐法律的渗漏,真正实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就是在现行的受贿罪之外,另立一个“收受礼金罪”的原因。
当然,“收受礼金罪”正式进入刑法,成为官员自觉遵守的高压线,还有不少技术细则有待落实。比如,官员也有正常的婚丧嫁娶,如何严格区分官员接受的是不正当财物,还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否要引进公务员接受礼金的公示机制、利益相关人的主动披露机制?
随着这一年多来“八项规定”的深入落实、反腐工作的全面突破,约束公职人员日常交往应酬的制度,必然提上议事日程。“收受礼金罪”的入刑,将压缩灰色空间,拉低反腐的高压线。
(原标题:用“收礼入刑”堵住反腐法律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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