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蒂姆·萨默斯
9月初,北京做出有关香港基本法发展的决定,表明了“一国两制”的架构。在此体系下,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保留其自有体系。北京就香港基本法的发展所做出的声明引发激烈反应,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国际社会。全国人大做出的这一决定阐释了香港下一届行政长官到2017年实行普选的框架安排。
下一步将由香港特区政府收集符合全国人大框架安排的具体推选建议。待2015年初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后才能实施。如果香港立法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普选将为香港政治引入新的因素。
全国人大的决定是基于2007年所做的决定而作出的。当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到2017年可由普选产生。前后两个决定都遵守了1990年的基本法条款规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更为根本的是,这些决定均反映了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设计的“一国两制”框架。主权回归中国后,香港可以保留其自有体系。
正如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所述,在2014年6月发布的白皮书中也多次重复,“一国”意味着香港直接向中央政府报告,重要体现之一便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尽管依照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这须基于香港举行的选举或磋商。为此,中央政府希望避免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即不愿意任命一名选举出的行政长官。这是全国人大所做最新决定中提出的提名过程的背后因素。
可以推测,这也是全国人大重申行政长官必须由爱港爱国人士担任的原因。这在某种程度上有些模棱两可,但我们可以回忆起邓小平在1984年6月谈及香港时对爱国主义的定义:“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在“两制”问题上,全国人大的最新决定凸显了香港和中国其他省份的本质区别。允许普选行政长官(村级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前所未有的。
因此,允许香港普选行政长官并不意味着北京加强控制,而是表明了“两制”的发展,全国人大决定的其他方面则反映了“一国”的现实。这与以下结论也是一致的:北京对香港的根本政策依然是在适用“一国两制”,而非强化或削弱该政策。
这是否能奏效?政治方面的问题是,对于香港许多人来说,这似乎并不足够,尤其是泛民阵营呼吁举行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但他们在此前的磋商中提出的建议远离《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的条款,已经被北京直接拒绝了。
“一国两制”是基本法改革需要遵循的框架,它从来都需要各方进行妥协。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继续奏效是香港所要面临的决定。未来几个月中,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要进行讨论,并最终投票决定具体的改革建议。▲(作者是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亚洲项目高级咨询研究员,王晓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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