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军:消除“破法改革”的误区

2014年10月23日07:31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杨小军

  改革是我们的永恒主题。改革,简单说就是改变、变化、变革。法律是讲究稳定的,法治是讲究秩序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求稳,改革是求变,这就是一对矛盾。如何处理这对矛盾?

  按照过去的认识和做法,改革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一说到改革,自然而然就会有“破法改革”

  “踩着法律改革”之类的说法。这在过去法治不健全、法治地位比较有限的时代,或许是一种现象。但今天的形势和要求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再这样想就是错误的,再这样做就是违法的。

  2011年中央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既然我们已经有法律体系,这与三十多年前法律很少的形势就完全不同了。在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中的改革,动辄就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诸多规定和已经依法建立起来的制度。应该说,背景已经发生很大的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前所未有地把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将对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规定、部署和安排。在这个新形势下,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就应当是在法治框架内的改革,“破法改革”“踩着法律改革”的误区应当得到澄清和消除。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现今应当是一种良性的有机关系。

  先导作用。今后立法将对改革起到引领作用,立法先行,或者授权先行,不允许在法治轨道之外改革。面对改革决策与法治的关系,需要将法治权威置于改革之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寓改革于立法之中,需要修改法律的,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

  规范作用。首先表现为正当程序对改革的规范作用。正当程序思维在法律思维中是一种技术性的思维,是为实现法治目标服务的,具有工具理性和附属性的特征。程序正义通过求同存异的方法防止不同实质价值争论的激化、维护多元化制度格局的框架,限制一种价值或者信仰垄断公共性话语空间,防止此种价值或者信仰压倒甚至抹杀彼种价值或者信仰。

  调整作用。利益关系再调整需要法治。处理好改革与多数人的利益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结构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起点和经验。需要继续进行收入分配、市场化和行政体制改革,这些改革需要法治。需要调整将利益结构失衡的格局固定下来的法律,形成合理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平等是极为重要的价值准则,离开法治,分配中的无序和不公正难保不会出现,法治是必要的调节机制和保障机制。

  保障作用。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固化。这一层关系可以理解为法治的“定”和改革的“变”的关系。法治在巩固改革成果,使得制定更加成熟定型方面有着关键作用。制度设计、政策规定等经由法律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以后,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够起到助推作用;同时将改革开放的成果进行固化的过程,也是法治本身不断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作者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改革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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