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虐童案解决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等为标准,而不是片面强调“严打”。司法层面的应对,也不应从拒不处理滑到“严打”极端上。
“南京养母虐童”案有了新进展。在行凶者李某被刑拘后,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会上辩护律师宣读了李某的致歉信,表示“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此案推演到现在,有几点值得关注:首先,是审查逮捕听证机制,公众对此比较陌生。原来,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适用逮捕。之前,批捕程序主要在司法机关内部操作,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申辩权,也不利于受害人表达诉求。
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审查逮捕阶段建立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也推出各自的试点方案。这次南京市检察系统听取各方对是否逮捕李某的意见,正是对这一新机制的适用。
其次,虽然虐童案引发社会公愤,南京警方立案、刑拘也十分果断,但案发后被虐儿童及其亲生父母多次为李某“求情”。据报道,被虐儿童生母与李某是表姐妹,李某家庭条件相对优越;生母担心,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在南京生活了3年的小磊将被送回安徽老家小山村。事实上,很多家庭虐童案的背后都有着亲情、法理、经济等千丝万缕的因素,远不是“把坏人抓起来”这么简单。
一方面是严肃处置虐童者成共识,一方面是上述多重考量,我国当逐渐探索出一套稳妥机制,而不能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从之前司法机关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拒不处理家庭虐童案,滑到片面强调“严刑峻法”把行凶者抓了判了一了百了。孩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虐童案解决也应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标准。
去年年底,最高法、公安部等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包括:民政部门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被虐儿童;由教育等部门依法起诉,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意见》也给出了“改悔机会”,让监护人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这起虐童案是一次不幸,但对各地落实《意见》,探索完善虐童案(特别是监护人虐童案)处理机制是一个契机。
惩前毖后、宽严相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应成为处理这起案件的原则。涉事司法机关要动用司法智慧,对行凶者的真实悔罪情况、是否可能重犯、如何有效防范及对小磊生活学习的前景,做出评估、研判,然后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适用缓刑等司法政策工具,稳妥处理此案,既要让行凶者受到应有惩罚,也保证处理结果有利于小磊成长。此外,学校、社区、公安等方面也要协调配合,形成一张有效的保护、监督之网,这比片面强调“严打”更重要。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南京虐童案:养母该被批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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