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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辛苦一场空 一起解除继父子关系案件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9日08: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文/马中东图/杜小伟

  养继子含辛茹苦

  今年53岁的赵成是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农民。他早年丧妻,无子女。

  1991年春天,通过热心人介绍,赵成认识了四川来的女子李英。李英与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一子被判归前夫抚养。赵成和李英很快结了婚。婚后,李英把儿子从四川接过来,改名赵小江。1994年4月,李英将亲生儿子抛给赵成,不辞而别。李英出走后,赵成仍把赵小江当作亲生儿子抚养。1995年7月,赵小江初中毕业后,未能考上高中。1997年,赵成为儿子订下一门亲事。他又勒紧腰带,省吃俭用攒钱建房。到1998年8月,终于为儿子建起了平房5间,并修建了院墙、门楼等。因为家中经济困难,赵成卖光家里的粮食和棉花,还借了别人数千元的外债。

  新房刚建好,赵成就住进了医院。由于长年过度操劳,他积劳成疾,被医生诊断为肝硬化和肝腹水。可是,他因经济困难,没在医院待几天,就拖着病体回到了家中。1999年年初,赵小江如愿以偿地把媳妇娶进了家门。可赵小江却不思报答养育之恩,视赵成为累赘,赵成向儿子要钱治病,赵小江不理不睬,甚至拳脚相加。

  2000年8月的一天,赵成和赵小江再次发生争吵。赵小江把赵成摔倒在地,操起拖拉机摇把便往他身上打,赵成的牙齿被打掉,浑身是血,被闻声赶来的四邻送进了医院。经法医鉴定,赵成的伤情属轻微伤。

  纠纷发生后,赵成找村干部“评理”,经村干部多次调解,赵小江才极不情愿地拿出100元钱,说“借给他看病”。望着这100元钱,赵成彻底绝望了。

  几天后,赵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解除与赵小江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赵小江支付抚养费7000元。上法庭终获补偿

  在此案诉讼过程中,赵小江的生母李英恰巧又从外地回来了。赵成同时向法庭递交离婚诉状。不久,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

  随后,法院对赵成诉赵小江解除收养关系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赵成及其代理人主张:李英在与其前夫诉讼离婚时,法院已判决赵小江由其前夫抚养,后因其前夫服刑,赵小江才随李英生活,并来到赵成家。因此,赵成与赵小江形成的只是收养关系,而非继父子关系。现双方关系恶化,应该解除收养关系并判决其支付抚养费。被告赵小江辩称,原、被告形成的是继父子关系,抚养被告是原告应尽的义务,且原、被告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7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5000元。

  赵小江不服一审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英与其前夫离婚时,赵小江虽判归其父抚养,但并不免除李英的抚养义务。李英与赵成结婚后,赵小江一直随赵成生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在赵成与李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成对赵小江有抚养义务。赵成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起诉案由有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解除收养关系不当。由于双方关系已经恶化,且在诉讼中赵成与赵小江之母已经解除夫妻关系,赵成要求解除双方关系,应予支持。赵小江成年以后,在赵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未尽到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补偿5000元抚育费并无不当。

  2001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继父子关系,赵小江付给赵成经济补偿5000元。法官说法

  本案带来的思考和启示

  平艳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成老汉的遭遇既令人同情,又发人深思。此案在法律上值得人们关注的东西确有不少,而在道德和生活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同样值得人们思考:

  首先,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不容忽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把子女抚育成人,尽到抚养责任,子女成年以后自应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社会公德的要求。

  其次,法律不是万能的。近年来,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法律是不够的。法律能够起到制裁一些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使部分起诉到法院的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保障,但对老人感情的慰藉却无能为力,对老人生活上需要的关心、照顾也很难保障。

  最后,要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这一问题,从而从各个方面为老人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与解除继子女关系有关的法律问题

  张宝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案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的特殊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其中一些法律问题虽然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却往往还不为普通群众所了解。

  一、什么样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二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二、什么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才可以解除?

  199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规定,一方要求解除此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案情可以作出准许解除判决。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按以下原则作出判决:

  1.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以后生父(生母)又死亡,继子女尚未成年的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

  2.生父母离婚后,一方带子女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将未成年子女领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生存的生父或生母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领回抚养的,或者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一般情况下,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应当负起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恶化,经继父或继母的请求,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中止时,或者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自然解除。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继父子解除关系后补偿抚育费问题如何处理?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父子解除关系后补偿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可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即:“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需要和子女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判决。

  四、解除继父子关系有哪些法律后果?

  继父子关系解除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自关系解除之日起,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未成年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继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在关系解除后,其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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