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首例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的民事诉讼案在该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是被告在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告另外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显然,这2万元人民币就是贞操赔偿金了。
那么何谓贞操权呢?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尚未对贞操权做出具体的界定。有关专家认为,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任何一 次非主观意愿被他人强行实施性行为都属于贞操权受到侵害,简而言之,贞操权就是公民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显然,贞操赔偿是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为依据的。原告也确实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使自己人格权益遭受损害,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了。但贞操赔偿与其它精神赔偿是不同的,它的界定标准是十分复杂的。因为由贞操伤害产生的精神伤害也因人和因情节不同。
比如在去年深圳法院也判决过一例贞操赔偿案,当时法院还考虑到这样一些因素,如被害人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知识分子,漂亮能干,正处于青春年华,而且是处女没有性经验;还有当时被告人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外籍华人,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等。而此次浙江这起案件的判决所考虑的因素也同样是一些无法用一个很好的定量来作界定的。要知道,非法性行为对受害人心灵伤害程度是因人而异的,与人的性观念有着很大的关系。
其实,每个人对性行为的选择都是由自己决定的。人是一种有人格和自尊的高等生物,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对性生活的选择应取决于其自身的感受和需求。不是说一个地位低下的人或是丑女子就一定降低自己对性生活的感受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人们对性的要求和感受是基本相通的。同时,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对人精神构成的伤害也绝不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是处女,是否有一定性经验。这在于受害人个体感受的深度。从地位、相貌和是否是处女来界定是否侵犯“贞操权”,这显然是不尊重公民的平等的人格权。
另外,对于从被告人是否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角度来考虑是否赔偿和赔偿金额,这又和法律对人具有平等性这一性质相悖。这宗案子此前已几经判处,结果不尽相同,其考虑因素大抵在于对刑罚制裁和民事赔偿的认识上。被告在得到刑事处罚之后,是否还需要民事赔偿,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命题。现行的法律并未做出准确的规定。把贞操权理解为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要求贞操权的索赔本质是精神赔偿,这是从情感可以接受的。那么,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这和民事赔偿之间在精神赔偿的量上又如何平衡,这都很困难。
“贞操”是属于情感和观念的概念。我们现在应有怎样的“贞操观”,也是难以统一的。我想应不单为女性所独有,应属于全体公民。另外,受害人是否是处女或处男,也不是界定贞操权是否受到侵犯的标准。当然,只要是非主观被迫发生性行为的,均可界定为贞操权受到侵犯。但到底如何界定贞操权的伤害程度,要综合考虑被害人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精神利益的丧失带来的精神痛苦。这一切都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社会的贞操观随着时代发展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的改变在不断变化着,而且不同地区的人的贞操观也不尽相同。贞操赔偿在呼唤通过立法手段来明确界定的同时,它也应留给人们更多的思考。(文/单士兵图/康永君)
动感短信、闪烁图片,让您的手机个性飞扬!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