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但一对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却是在给孩子取名上分歧较大而无法调和,此类事情还不多见,记者10月18日在福田区法院就了解到这样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作为原告的这位妻子称,她和作为被告的丈夫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和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及她与对方家人的关系不好,产生了诸多矛 盾。2001年4月儿子出生之后,她与作为被告的丈夫之间及双方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持续恶化。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她于2001年5月携儿子一起回老家与父母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抚养儿子。
而丈夫称,正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孩子出生后双方关系逐渐恶化,主要原因是两个人在孩子问题上存在两大分歧,一是孩子的取名问题,二是孩子在哪里生活问题。被告不同意原告给孩子取的名字,太俗气,希望重新给孩子取个名字,但遭到原告的强烈反对,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那个名字给孩子报了户口。对于孩子应在哪里生活的问题,被告希望把孩子留在身边,并多次向原告表明了此愿望。但原告不同意,趁被告上班之机将孩子带回了她的老家,并取走了家里的大部分钱。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不持异议,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准许他们离婚。对于婚生儿子,因其还不满两周岁,且随母亲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对探望权做出处理,但也提出了抚养孩子的要求,为了能使孩子与父亲保持接触,维系亲情,有必要对探望权也做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福田区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星期有权探望孩子一天,探望时间为每星期的星期六或星期日。本报记者 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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