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11月3日电
募集到的数十万元爱心捐款没能留住一个鲜活的生命,却引来了一场尴尬的“爱心官司”。死者的父亲要拿回儿子14万元“遗产”,而作为捐款发起者及管理者的横县地税局却有不同看法。两级法院也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爱心”没留住鲜活的生命
1995年7月,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辉感到身体不适,在新婚妻子的催促下,到医院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他患的是慢性粒性白血病!家住农村的老父亲余其山砸锅卖铁,四处奔走为儿子凑钱治病,但治疗费仍如一个无底洞,怎么也填不满,很快全家债台高筑。由于无力负担巨额费用,余辉只好靠一般的化疗控制病情。
危急关头,横县地税局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向社会募捐,局里为此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1995年12月22日,地税局以税务局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出“紧急求援”信,信中说:“我局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抢救战友身上,并随时向您反馈捐款的使用情况。”
一笔笔的捐款纷纷飞来,截至1996年6月5日,地税局共收到来自全国30个省、区、市193笔捐款共计222645.55元。捐款的信汇凭证上大都注明的用途为“捐款”、“给余辉治病”、“余辉治疗费”等。余辉的妻子根据需要从局里领款支付医疗费用。
可是,不幸还是发生了。1998年12月28日,余辉还未做骨髓移植手术就离开了人世。
此时,余辉治病的钱花了将近10万元,但资金委员会的账户上还有14万元。地税局以工会的名义开了一个户头将钱存入银行。
14万余款惹来纠纷
余辉去世后,其父余其山按政策得到了抚恤金。但他认为,儿子治病剩下的14多万元应该是他的遗产,自己可以继承。于是,余其山找到地税局。但地税局婉拒了他的要求,他们的答复是:“捐款是捐款者明确指出为余辉做骨髓移植所用,如果作为遗产不太适合。”为此,余其山与媳妇商量,要将地税局告上法庭。但余妻没有同意他的提议,并与余其山签订协议,表示不参与这个官司,同时放弃该“遗产”继承。
2000年5月,余其山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横县地税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捐款余额判属自己。2001年12月,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其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横县地方税务局为余辉募集医疗费,发起人是横县地方税务局,所募集的款项是汇到税务局指定的账号,由被告保管支配并监督专款专用,不是直接赠与余辉本人,因此,余辉并未取得这笔捐款的所有权。同时,捐款用途明确是为余辉治病,而余辉治病期间应用的费用已支付完毕。余辉病故后,捐款余额不应属于余辉个人财产。
2002年4月,余其山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29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与一审截然不同的宣判:撤销一审判决;由横县地方税务局支付余辉生前所受捐款的余额143094.72元给上诉人余其山。法院认为:全国部分税务系统及个人赠与人将款捐赠给余辉治病,余辉作为特定的受赠人,对该款拥有所有权。横县地税局“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仅对该捐赠款行使财产代管权。余辉病故后,其所受捐赠款是其个人遗产。因此,余其山对余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对于法院两次判决的结果,横县地税局副局长黎健说:“我们当初也不知该拿这笔钱怎么办。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笔钱不属于任何一方。可为了给捐款者一个交待,我们必须‘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
目前,地税局正准备提请检察机关抗诉。地税局的理由是,二审忽略了地税局在这次捐赠活动中的地位,不应把地税局定位在“代管人”的位置。因为地税局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和“法人单位”,假如不是地税局的募集,那么仅凭个人信用不可能筹到这么大一笔捐款。同时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合约,赠与须在赠与人交付标的物给受赠人以后才生效。由于地税局的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捐赠人不可能将捐款直接交付余辉。同时由于本案的捐款是为救命而募集而来的,因此,毫无疑问其行为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另外,捐款是给余辉治病的,应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余辉治疗白血病时,捐款才能属于余辉所有。
记者还在横县地税局的申诉书中发现这样一段话:“在医院要求余辉亲属抽取骨髓化验选择配对时,其众多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竟无一人响应……”
广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目前,法律对这种款项的权属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同判例参考。
广西刘春晖律师则认为,此案的关键看它属于公益捐赠还是赠与。公益捐赠的捐赠对象是特定的,如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当特定目的完成后,受捐赠机构可以将余款用于类似的目的。但横县地税局不是基金会,也不是慈善机构,只是一个发起人,因此,这笔款不属于公益捐赠。而受益人是特定的余辉,当地税局将别人捐赠的钱转给余辉,它所负的责任就完成了。这钱应视为余辉的个人财产。所以,二审判决合法理。
捐款者的心情
终审判决后,横县地税局收到全国不少当初捐赠者的电话、传真。有的捐赠者愤愤地说:“终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这次募捐活动中的另一个主体———捐款者,我们有权利知道捐出去的钱被派做什么用途,假如违背我们当初的意愿,我们有权依法在一年内讨回捐款。”
广西宾阳县地税局不少员工当初也加入到了这个献爱心的活动中,一位胡姓先生不无担忧地说:“我们最不愿看到的是,爱心捐款没能挽救更多的生命,而是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万元户、百万富翁,不知法律是否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对于捐款余额,最好的方法是社会能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专门负责。”
据悉,余其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从情理上讲,我也许不该要这笔钱。但是,既然法律规定这笔钱属于我,我为什么不可以要呢?” 本报记者 甘冰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