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闭幕的第四届全国性用品展销会上传出的一些消息引人注意。长期从事性犯罪问题研究的法学专家张劲松在与该展销会同时举行的开放式论坛上宣称,根据权威调查统计,目前各类犯罪中,强奸案发案率大幅度下降。强奸犯罪的减少与性用品在性紧张人群中的推广有相当关系。
这是一个敏感话题。所以这个报道4日登在《南方都市报》之后,5日该报言论版上即 刊发了反驳的言论:认为“性用品肆无忌惮地横行于世,对社会上性的放纵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它打破了人们对性的神秘感,催熟了青苹果,且信手可得的各种性用品、性药品为人们性的放纵解除了后顾之忧。情欲之浪冲击着社会道德之堤,也值得人们深思”。文章劝告专家:“‘性用品多了,强奸犯少了’这种论调还是少说为妙。”
这是我们在一些敏感问题上经常能看到的冲突,都很正常。我赞成争论,赞成批评,但不赞同封住专家之口,让他们“少说为妙”。尽管专家之言的确对行政和社会起到的直接影响比普通人大得多,的确应该“慎于言”,但是,“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时代毕竟过去了———那是一元结构的决策政治之中的言论效果。现代的多元的决策政治,实际上降低了言论的这种直接效能,这样,反而使言论的空间、言论的渠道增大了。言论本身,除了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煽动和颠覆破坏作用的那几项之外,像对性用品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应该属于可探讨可争议的范围。
实际上,性用品是一个符号,它所代表的是一个时代的“性宽容”:即把性首先看成是人的自然生理问题,首先需要的是满足,越过界限伤及他人才需要约束。而反对性用品的观点,只是在“事实判断”上指其涉嫌与性犯罪直接联系(或者说是“副作用”),而并未在“价值判断”上否定“性宽容”。性犯罪有“生理基础”,就是我们身上的性欲;它也有危害社会的一面,就是我们中一些人对性欲的放纵———不惜伤害他人。既不能把性犯罪完全还原为“生理问题”,也不能完全否定“生理问题”在性犯罪中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在性用品的价值判断上,不能仅仅着眼于“性罪”,还要看到“性福”。中国性学会理事长徐天民教授在论坛上称,在中国内地,性用品主要使用和潜在使用对象有四类,一是2000多万残疾人;二是长期执行单调任务的士兵、海员;三是单身人士;四是性功能障碍者。这些人群为数众多,且日益增长。对于他们来说,性用品,就是性关怀,就是对人的关怀问题。
普通人们的“性福”与打击性犯罪,本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可问题就在于,这两个价值因为性用品而产生了说不清道不明的相互矛盾的关联。如果是相互矛盾的,势必出现二者择一的价值判断。简单说,就是优先考虑好人过得更好的问题,还是优先考虑防范坏人的问题?应该优先考虑“性福”的问题还是应该优先考虑“性罪”的问题?
谁更优先的问题,实际上是取决于条件的判断———依轻重缓急、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战争条件下,打击敌人是最优先的,生活问题放在其次。在盗匪猖獗、民不聊生的情况下,“严打”则是第一位的。而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下,就一般状况而言,对于一个进步的社会来说,总是应该把人的生活提高放在优先的位置,把大多数好人的问题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如果承认人们合法的、不伤及他人的性满足是应该肯定的价值的话,那么,在逻辑上,就不能把性用品作为一个总是可能产生消极结果(增加性犯罪)的因素一般地予以否定。性犯罪的问题,过去有,现在也有,什么时候都有。没有人的性欲就没有性犯罪了。但是,正如我们不能以性犯罪的理由来否定人的性欲本身一样,我们又怎么能以防范性犯罪的理由来否定普通人性欲的满足呢?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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