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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公民权利终于得到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5日09:21 华商报

  2002年12月31日,新年钟声敲响的前一天,由本报独家率先报道并在半年中一直密切关注的、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延安“黄碟事件”终于有了结果:公安机关正式道歉,看黄碟夫妇获赔29137元。遗憾没有带入新的一年,但思考却还在继续。为使公民权利保护的话题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我们编发了本组稿件,从“亲历黄碟事件”、“媒体评论精粹”、“事件结局思考”、“本报报道回顾”四个方面对这一事件再做理性分析。舆论监督不应包打天下,但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真诚希望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亲历“黄碟事件”

  2002年8月18日晚本报延安记者站电话骤响

  那天晚上接近午夜零时许,本报延安记者站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电话那头一个急切的声音告诉记者,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辖区内一名群众被派出所警察打了,并且人已被带回派出所“处理”。闻讯记者迅速赶到万花派出所。这时,该所院子里正聚集着部分群众,一位年轻女子说,她的丈夫张某因为和她一起在家里看黄碟被警察从家里带到派出所,并且挨了打。记者找到该所所长贺宏亮,要求就此事采访当事人张某,对方以案子还在审理当中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要求,但他同意次日上午10时许接受记者采访。

  没有见到当事人张某,记者随即来到“黄碟事件”的事发现场———距离万花派出所约200米的张某家中。这是一处沿街的房子,挨着街面的两间屋子是用来做诊所用的(张某开了一家诊所),诊所后面的两间房子一间用来堆放杂物,一间便是新婚20天的张某夫妇的卧室。来到张某卧室,这里已是一片狼藉,床单、日用品等散落一地,显然这里刚刚发生过争斗。

  次日上午10时,记者按照约定准时来到万花派出所,这次贺所长爽快地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他们所里的4名干警(记者事后了解到,该4名干警均非正式民警)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张某家有人在看黄碟后才去查的,查的过程中因为对方不配合且殴打干警,所以干警们才将其带回所里处理。在留置室中,被关了一夜的张某告诉记者,他确实在家看了黄碟,也用棍子打了对方,但那是因为当时对方4个人进来时并没有戴警帽,也没有佩戴警号和警徽,所以他并不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的民警,因为那些人进来后就要抱电视机、拿影碟机,他当然要阻止对方。对于警察是否打了他的提问,张某的回答吞吞吐吐、欲言又止。

  从派出所回来后,记者就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和民警有无权力去查的问题咨询了多位资深律师,律师们截然相反的两种看法让记者也感到意外。随即,记者将这一情况向报社作了汇报。报社有关领导研究之后认为,既然对这一在社会上并非少量存在的现象法学界也说法不一,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是一个“盲区”,那么,就有必要将其报道出来交由社会探讨,由读者去评判是非曲直。于是,8月20日,本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一文见报。一石激起千层浪,当日的讨论热线异乎寻常地火爆,律师、民警、司法等各界人士对此展开讨论,众多读者都对这一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次日,本报《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的报道将读者、部分法学专家及公安机关等的观点刊出。与此同时,当事人张某在交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被放回家。事隔几日后,当事人张某打电话告诉记者,说当日警察确实打了他,但因为有人曾警告过他“不许乱说”,因而他当初并未讲出实话。

  惊闻看黄碟丈夫被刑拘

  10月22日上午,记者突然接到张某妻子打来的电话,她告诉了一个让记者备感意外的消息:张某于21日下午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刑拘!因为事隔两月,原本以为这一事件早已“过去”的记者对于当事人被刑拘感到不可思议,便去治安大队了解情况。负责办理此案的一名公安人员告诉记者,8月份事情发生后,分局便将这一案子交给了治安大队办理,队里首先追查了黄碟的来源,随后又对张某涉嫌妨碍公务进行了调查,最终报经分局批准将其刑拘。这位公安人员说刑拘以前并未就此事调查过当事人夫妇,这让记者吃了一惊:既然是调查张某“妨害公务”,却置当事人于不顾,这样调查出来的结论可靠吗?这样的“调查”能保证其公正吗?这一出人意料的事件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再次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由此也坚定了记者将此事关注到底的决心。

  10月28日,宝塔分局将这一案件的有关材料转给了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这时,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摆在了面前:如果检察院最终批准逮捕张某,那么,张某下一步将被以“妨害公务”的罪名送上法庭,这将给他本人和他那个已经遭受了重大打击的家庭带来巨大影响。

  张某在看守所度过15个昼夜

  在张某已被报捕后,为了避免给检察院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我们暂停报道。直到过了一周后的11月4日,传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消息,我们才将结果报道出来。

  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说明检察院认为批捕理由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放人,包括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改变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等。警方选择了后者。次日上午,记者从检察院一位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处得知,检察院也首先注意到了公安局在调查张某“妨害公务”时忽略了对张某的调查及其他一些问题,因而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张某,将案子发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检察院的秉公执法使记者的担心烟消云散。

  公安分局另一位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院没有批捕,说明公安局提供的材料有疏漏,局里将很快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将其放回家。然而,这位领导随后接受京城一家报纸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定要将张某绳之以法”,其“决心”再一次让记者感到吃惊和不解。

  张某取保候审全家放声大哭

  2002年11月5日下午3时56分,在办理了取保候审等相关手续之后,张某走出了宝塔区看守所,至此,他已经在这里度过了15个昼夜。张某回家后,年迈的父母失声痛哭。无论如何,他们此前十几个日日夜夜担心、盼望的儿子终于回来了!作为善良的农民,他们不明白的事情太多,为什么那个一向温顺的儿子差点遭受牢狱之灾?也许他们至今都没有想明白。

  在作出张某取保候审这一决定时,一位办理此案的公安人员曾对张某的妻子李某说,“《华商报》的报道在这(指张某被释放)上面起了很大作用,这对我们双方都有好处,对你们是一个公正的结果,对我们也是一次法制教育,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位公安人员的话让记者感到了一些欣慰。

  在走出看守所整整一个月之后的12月5日,张某接到了宝塔区关于解除其取保候审的通知,从而成了一个真正的“自由人”,他的1000元“暂扣款”同时被退还,至此,在经历了近4个月的身心煎熬之后,张某和他的家人终于长长出了一口气,一直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然而,自11月5日以取保候审形式被释放回家之后一个月以来,张某的精神一直处于反常状态。

  11月12日,他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应激精神障碍,院方建议住院治疗,而他经营的诊所也因此一直无法继续营业。12月5日晚记者在张某家中看到,他卧室的床头摆满了药品和几本法律书籍,拿着公安机关给他下达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他的手一直在颤抖,目光呆滞,好长时间低着头一言不发。

  张某的家人告诉记者,由于张某被刑事拘留,家里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现在张某精神又受到刺激,不能正常生活,家里准备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因此给张某家造成的损失,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为了表达他们要讨回公道的决心,张某家与其岳父家的全体成员集体在起诉协议书上摁下了血手印。张某的代理律师,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向阳律师表示,他也将积极配合当事人的行动。张某被解除了取保候审,他的家人并未感到太多的欣喜,他的身体状况也让记者感到心情沉重。

  张某夫妇痛楚难平

  在新年到来前夕,经过各方的努力,张某与由宝塔区政法委、宝塔区政府办公室、宝塔区信访局和宝塔区公安分局等4家单位组成的事件处理小组达成协议: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对办理本案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至此,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延安“黄碟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在经历了几个月的煎熬之后,当事人总算讨到了一个“说法”并得到相应赔偿。

  2003年元月3日,记者再一次来到张某家,张某一声不吭地躺在床上,妻子怕他着凉,不时地给他盖被子。虽然几个月来记者已说不清楚多少次来到他家,但张某的母亲仍然认不出记者———她原本近视的眼睛在儿子遭受了不幸后,无数次的痛哭使她几近失明。张某的父亲也显得更加衰老,为儿子的病情叹息不止。他们家的诊所在张某被刑拘之后就关了门,张某目前的精神状况也没有能力再次开业,经济负担更加沉重了。

  张某的妻子李某说,虽然他们拿到两万多元钱的赔偿,但这件事情给他们家带来的创伤却不是两万多元钱能抚平的。她不知道以前那个健康活泼的丈夫何时才能回来?更重要的是,他们希望此事的完全结束,是以有关责任人被处理为标志,如果这一点落实不了,他们仍然不能接受,仍然会继续通过合法的渠道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延安“黄碟事件”历时4个多月,对最后的结果我们虽感欣慰却也觉心情沉重,我们由衷地希望此事件能真正让执法者认识到滥用权力,很可能会毁掉一个人、一个幸福的家庭,会伤害一个人对自己所具有的公民权利的信念。同时也提醒每个人,当自己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依法去寻求“说法”,别无选择。作为媒体,看到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时,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让他们知道身边发生了怎样荒谬的事件,以唤起关注,也唤起某些人的良知,促进我们的社会更进步、更文明,这就是我们媒体应该做的。

  

媒体评论精粹

  2002年8月20日本报率先报道了《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事件以来,全国多家媒体纷纷就此事发表评论,本报还组织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仁者见人,智者见智,但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将问题探讨清楚,希望我们的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意义正如一位参与讨论者所言:“此讨论并非只是一个‘闺房私话’引起的问题,它涉及到了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

  1、2002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报》评论:《家中看黄碟与道德无关》,作者李启咏。

  评论精粹:不能以是否看黄碟考量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追求和谐美满的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何况,到何种程度才能视为“黄”碟,目前我们也未见到有统一明确的划分。如果把此类行为定为违法,将严重扩大打击面,使许多无辜群众受到法律惩治,危害社会安定。

  2、2002年9月中评网评论:《色情、隐私、邻居和警察》,作者沈岿。

  评论精粹:某样东西或者某件事,是与人性密切相关,是人作为人所无法回避、逃脱的,但又不便公开的。在“色情”尚在私人空间里发生、还没有进入公共场所以至于有败坏社会风俗的嫌疑时,警察这个象征公共权力的符号,却道貌岸然地、又蛮横地闯入纯粹的私人空间———用我们老百姓通俗的话,就是“闺房之中、床笫之间”。如此行使的公共权力,无论如何难说其正当性。我们不得不问“警察”为何而设?

  3、中评网评论:《时刻关注公民身边的权利》,作者莫纪宏。

  评论精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宪法而形成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在与公民打交道时,不是“老鹰与小鸡”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兄弟关系”。政府在对公民采取任何法律措施之前,都应当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否则,就会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体地说到“夫妻看黄碟”的问题,政府应对其中折射的公民权利表示高度的关注。

  4、2002年11月29日《厦门日报》评论:《从黄碟事件看刑拘制度改革》,作者邹云翔。

  评论精粹:此案中,男事主被刑拘15天,失去了自由,其家人在不安和焦虑中度过了日日夜夜,谁又能给他个说法呢?公安机关决定刑拘合理吗?笔者认为,当初的刑拘,就是一种过度而又不必要的强制措施。减少审前羁押是刑事立法的一个方向。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业已确立,根据世界刑法学协会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之一就是:审前羁押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法官的命令才能为之。此时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的刑拘其实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综观全案,我们发现男事主有完整的家庭,且此案的发生确有诱因,其人身危险性也不明显,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追究其刑事责任,依《刑诉法》第51条适用取保候审足矣。刑拘在本案中,是过度而又没有必要的强制。我们为刑拘没有必要的监督措施感到忧虑。

  5、中评网评论:《从在家看黄碟事件谈“无伤害原则”》,作者沈默之。

  评论精粹:如果该对夫妻把自己看黄片的影响限制在自己的居室之内,对他人不造成伤害,那么作为一对成年人,他们享有自己的行为自由并对此负责,别人是管不着的。这也就是“无伤害原则”。

  法律对夫妻看黄片不进行任何规定,这种现状我以为是最适合的。因为这既不会鼓励人们制黄贩黄,也不会鼓励别人无端干涉他人私生活。而且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自然也就谈不上非法———只要不因此伤害到他人,警察先生是无权过问的。这两天关于夫妻看黄片的讨论很多,有人认为此一讨论无关宏旨,我认为并非如此。毕竟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基础。

  6、南方都市报评论:《精神范围的问题怎么解决》,作者苏中杰。

  评论精粹: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对立法直接介入人的精神自由范围是深恶痛绝的,其法律的天职不是限制精神自由,而是保障精神自由,通过保障精神自由来实现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这就是成熟的法律,现代的法律,科学化和人文化的法律。最终的结果说明我们的法律不介入精神领域,说明告别了“文革”,正朝着文明健康,朝着现代化迈进,值得一贺。

  7、千龙新闻网评论:《从“为妇画眉”看夫妇观黄碟事件》,作者陈淮贵。

  评论精粹:汉代的张敞为妻画眉竟要受有司弹劾,皇上也居然责问;尽管“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数千年前张敞的遭遇在今天看来荒唐可笑;但最近发生的夫妇在家看“黄碟”的纠纷,却让人们笑不出来。夫妇看“黄碟”事件简直就是数千年前张敞“为妇画眉”遭“举报”的翻版:都是夫妇两人的私事,却都被人举报,被人责问。所不同的是,张敞“为妇画眉”,“上”只是问问而已;而夫妇看“黄碟”却被执行公务者“绳之以法”———就连现场搜出的“三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也一同带回派出所”了。

  8、2003年1月2日南方都市报社评:《“黄碟事件”写入中国公民读本如何》,作者子曰。

  评论精粹:一个小人物的命运引起全国媒体这么强烈的关注,这在新中国新闻史上尚不多见。我们相信,“黄碟事件”也会留在中国的新闻和司法史上,并永远给人启迪。如果可能,我们甚至建议不妨把这个事件写入中国公民读本。

  4个多月来,“黄碟事件”的每一个变动和波折,均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其关注度和著名的“枪下留人”案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次,大部分媒体的指向惊人一致,几乎是异口同声:警方人员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媒体在普通新闻报道上的忌讳重复、标新立异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个小人物的命运引起全国的媒体这么强烈的关注,这在新中国新闻史上尚不多见。这个事件不禁让人们联想起法国的“德雷福斯事件”。1894年法军总参谋部上尉德雷福斯被法国军事法庭以泄密罪论处。一年后事实却证明德雷福斯根本无罪。然而,法国军方却用尽各种手段,掩盖真相,伪造证据,拒不纠错。这时,法国著名作家左拉通过舆论,连续发表《告青年书》、《告法国书》、《我控诉!》,揭露事件真相,控诉法国军方和整个司法制度,直到1906年,蒙冤12年的德雷福斯得到昭雪。从此,“德雷福斯事件”永远留在了法国人权史上。我们相信,“黄碟事件”也会留在中国的新闻和司法史上,并永远给人启迪。如果可能,我们甚至建议不妨把这个事件写入中国公民读本。 

  

事件结局思考

  假如未曾发生

  距离2003年的钟声敲响还有6个小时,笔者得到消息:4个多月来因“黄碟事件”饱受精神折磨的小张和他的妻子家人得到了一个“说法”:延安宝塔公安分局的有关领导正式向他们道歉,并赔偿29137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一直为此事奔波的小张妻姐欣喜地打来电话时,笔者听出了她如释重负的喜悦,也听出了她难掩的苦涩。毕竟,事情有了一个结果,这是他们盼望的,但如果这样的事情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该多好!那么,小张就还是那个健康的小张,他仍在和新婚的妻子过着甜蜜的生活,他们的生活也许并不富裕,但却安宁快乐。

  然而,“看黄碟事件”确确实实地发生了,一个普通的小家和他们身后的亲人无不因此陷入痛苦。因为警察权力使用的不当,一个安宁的家庭变得不再安宁,人民警察维护社会安宁的行为,变成了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之举。此事经本报报道后,来自全国的反馈几乎打爆本报电话,在采写案件时,记者还接到不少公安人员的电话。

  有一位基层派出所的同志就意味深长地说:“其实问题出在基层派出所有任务,不罚款行吗?”但善良的人们宁愿相信这些执法者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而不是有意要滥用手中权力将这个普通的家庭推向崩溃的边缘。无奈之下我们只能说:“如果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该多好!”

  假如舆论缺席

  正如有的报纸所说,很少有“看黄碟事件”这样的新闻几乎调动了全国所有媒体的参与。不管是对事实的评论,还是对其间意义的探究,媒体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都非常突出。本报还因最早报道、并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半年持续关注此事而得到同行和读者好评。本报记者江雪和张小斌因此报道获得《南方周末》“2002年传媒公众服务杰出表现奖”。

  《南方周末》点评中指出:“《华商报》长达半年地报道‘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由其提供的第一手资料引发了中国媒体对公民私权与国家公权边界问题的讨论,众多媒体携手坚定捍卫了公民的权利。”更有报道指出,“黄碟事件”也会留在中国的新闻和司法史上,并永远给人启迪。如果可能,甚至建议不妨把这个事件写入中国公民读本。

  事实上,个人相对于国家机器是弱势和无助的,虽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但如果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他或她该怎么办呢?尤其是当司法没有主动地纠正和给予帮助,作为新闻媒体,理应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对不良的社会现象监督,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和净化。很难想象,这样的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和关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在所有的报道中,我们不知道涉及到的公安人员是否真正想到了自己的行为确实有很大的“瑕疵”才被媒体“揪住了尾巴”。在采访后期,一位公安人员曾对张某的妻子说:“《华商报》的报道在这(指张某被释放)上面起了很大作用,这对我们双方都有好处,对你们是一个公正的结果,对我们也是一次法制教育,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我们相信他是真诚的,也希望涉及到的有关人员能这样认同。因为,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执法机关,我们的目的都是希望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当然,舆论监督不能包打天下,也不应该包打天下,但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这个事件给我们的另外一个启迪是,在这样的事件中,最好是权力自身的制约能力真正帮助事件得到解决,而不是因为媒体的介入才推动事件的发展。

  假如批捕张某

  从张某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起,就说明警方要以追究刑事责任来解决问题。因为采取刑拘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规定,接下来的就是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一旦批捕,那么,就意味着张某要被提起公诉,然后面临的就是法律的审判,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张某被认定有罪,很可能面临的就是坐牢;如果他被认定无罪,那就是释放,但张某必然要经过更痛苦的煎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应该是互相监督的关系,这也是一种权力的制约。看黄碟一案中,检察院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监督职能,没有批准逮捕。这说明最终滥用的权力还是得到了制约,这也是此事件中我们最为欣慰的。

  正如事情结束后有媒体评论说:“每一个人的命运都和我们相关。每一个人的命运都是我们命运的写照。每一个小人物的命运都能折射我们的命运。也许,延安这对夫妻的命运,没有我们的呼喊不会改变。而延安这起事件的最后结果,也许从此就给我们每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加上了一道保险。”

  作为媒体,我们的义务就是这样关注那些受伤害的人,关注那些需要我们关注的事件。因为,关注弱者,关注我们的社会,也就是关注我们每个人自己。

  

本报报道回顾

  1、2002年8月20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

  2、2002年8月21日《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

  3、2002年10月23日《“家中看黄碟”又起波澜事隔两月当事人张某被刑拘其妻对此想不通拒绝在“通知”上签字》

  4、2002年10月24日《对事发两个月后突被刑拘大惑不解曾一起看“黄碟”的张某妻子称———被刑拘前没人来调查》

  5、2002年10月25日《“夫妻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事件焦点篇和专家说法篇》

  6、2002年10月26日《就延安张某在家看黄碟突然被刑拘一事,有公安人员表示———警方应勇于承认错误》

  7、2002年10月27日《读者认为警方执法有问题》

  8、2002年10月28日《看“黄碟”者急需律师帮助因“妨害公务”被刑拘的张某可能被报请批捕》

  9、2002年10月29日《看“黄碟”者被警方报捕其家人昨日已将此事向省公安厅反映》10、2002年10月30日《律师介入“看黄碟”事件全国读者紧急关注事态进展》11、2002年11月1日《从黄碟事件探讨公民权利》

  12、2002年12月6日《延安“黄碟事件”有了新进展当事人昨被解除取保候审》

  13、2002年12月25日《刑拘15天取保候审30天精神受重创突发“急性精神障碍”黄碟事件当事人欲申请国家赔偿》

  14、2003年1月1日《公安机关赔礼道歉并承诺处理有关责任人“看黄碟”夫妇获赔两万九》(本报记者江雪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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